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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21 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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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怀宁县秀山栏坝米厂:本院受理(2017)皖0123民初2125号原告合肥三五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落花潭亮子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皖0123民初2126号原告合肥三五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尤庆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滁州名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邦富、姚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单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娅、余斌、胡明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军、张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合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飞、窦梅:本院受理原告杨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7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卞十庆:本院受理原告杨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7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施晓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7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7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峰:本院受理原告贺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长催、黄玉花:本院受理原告凌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窦长催及黄玉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窦长催及黄玉花支付利息46800元(按照每月3%的标准,从2016年3月27日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及本息付清为止的全部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斌:本院受理原告龚英平诉你与桂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桂大菊、杜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龚英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4元,由被告桂大菊、杜斌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桂大菊、杜斌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文生、张泽贵:本院受理彭惠诉你们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生给付原告彭惠借款本金102.1万元、利息467230元,并以102.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王文生给付原告彭惠聘请的律师费50000元;以上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彭惠对被告张泽贵、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文生、张泽贵:本院受理彭惠诉你们和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判决后,原告彭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蒋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志尧:本院受理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蒋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志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蒋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志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皖012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合肥宏建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湰:本院受理丁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祖民:本院受理汪永祥诉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医科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医科大学就(2016)皖0104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萍:本院受理杜庆杰诉你、胡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上诉人胡朝桂就(2016)皖0104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庞建、王少丽:本院立案执行的史学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庞建、王少丽位于合肥市太湖路美湖小区10幢502室房产(合包150074500号)房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05.52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16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5)包执字第02870-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李炳林申请执行张彬、张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美(共有人:张彬)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世纪城琼林苑2幢26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3438)、被执行人张彬(共有人张华美)名下位于合肥市北城世纪城B2区徽鸿苑S2幢115/215室房产(合同备案号:1110700849)并依法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世纪城琼林苑2幢26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3438),变卖价格:140.6万元;
二、变卖财产:位于合肥市北城世纪城B3区徽鸿苑S2幢115/215室房产(合同备案号:1110700849),变卖价格:141.65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
四、竞买参与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商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和境内法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五、竞买参与人应向我院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尹良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52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528900元、支付利息1905606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铖杉: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新全、吴倩:申请执行人汪锋、徐明翠与被执行人施新全、吴倩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芳芳:本院立案执行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75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车辆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兵、赵敏霞:本院立案执行马胜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8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家忠与被告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鉴定申请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与被告查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可元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拾万元及借款利息6133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暂至2017年6月6日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4%,即借款月息为贰分计算)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立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立威沈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金芝、朱本田、余东生、李东玲: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被执行人程金芝、朱本田、余东生、李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1275号、1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威斯博贸易有限公司、席胜利、熊玲、熊小波、熊平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合肥威斯博贸易有限公司、席胜利、熊玲、熊小波、熊平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云飞、佘瑞雪:本院受理原告李季兴与被告彭云飞、佘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季兴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高坤山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养心苑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追加你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高坤山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因高前财在住养期间身亡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979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将:原告杨其花诉被告杨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5.04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月利率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4个月);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森兵:原告杨其花诉被告肖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6.09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8个月);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卓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传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东斌、王娅男:本院受理陶大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超、秦燕飞、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春杏与被执行人余超、秦燕飞、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春杏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超名下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4层2401-2405号(产权证号:合庐130004405号)、2410-2412号(产权证号:合庐130004406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陆佰贰拾捌万贰仟叁佰元(628.23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0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圣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圣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圣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65.2元,并支付滞纳金(以38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的(2016)皖0104民初651号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费维来、李娜、梁发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中的“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之日起15天”更改为“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天”。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谢来贵:本院受理原告饶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茂勇:本院受理原告严虹、袁洪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克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8529.5元;驳回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源、马丽、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业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7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成才、胡茂平、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周成才、胡茂平、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合肥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请:一、判令原被告一、二之间的借款合同到期,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644.53元,利息、罚息、复利8302.17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款清日止);二、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原告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大胜诉被告合肥明远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葛大胜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服务合同关系;二、判令将机动车(车牌号:皖AMG932)车辆登记变更在原告名下,同时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邵伟先、许良仁、宣礼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邵伟先、许良仁、宣礼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丰铭商贸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6644元;二、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080元(其中:以584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为8259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82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为1821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被告三对本案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六、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小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曹小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8826.3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765.26元,合计10591.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益文: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季益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8355.2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671.04元,合计10026.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谭建国、张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诉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国、被告张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85万元、支付截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含罚复息)1620537.12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广德字第00056044号;土地证:广开国用(2007)第0078号]作为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对该地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谭建国、张国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谭建国、被告张国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80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094元,由被告安徽鑫阳电子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国、被告张国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事达航空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事达航空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15334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33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事达航空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岳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事达航空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盘古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914元,由被告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存琼、任青林、陈昆、任慧琴: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香诉被告张存琼、被告任青林、被告陈昆、被告任慧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存琼、被告任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香代付款46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自2016年5月4日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昆、被告任慧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86元,由被告张存琼、被告任青林、被告陈昆、被告任慧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石、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安国际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74841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48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天安国际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岳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天安国际国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46元,财产保全费454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89元,由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岳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诉被告安徽品农驿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吴翠萍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应收欠款合计5771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4月4日起所产生的本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兆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书》;二、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材料租金864174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后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计算脚手架材料还清之日);三、判令被告返还扣件63075只,8#槽钢337米,14#槽钢235.7米,16#槽钢419.1米,油拖606套,钢丝绳1200根,卡扣1000只;四、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7614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建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春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强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永兴:本院受理原告吴根胜诉被告吴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胜起诉要求被告吴永兴归还原告吴根胜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孙有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0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华捷由原告抚养;3、被告本人同意所有债务及原告签字的借条都由被告负责偿还,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孝永:本院受理原告郑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袁郑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共计72000元;3、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颍河路与龙门岭路交口双景佳苑8号310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银行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