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本院受理原告丁学霞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20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学霞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原告丁学霞负担768元,被告张甲承担1000元。案件公告费800元,由张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秦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天锦商贸有限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秦国权、陈敏:关于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282、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协助原告撤销合同备案登记;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锦天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锦天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鹏、杨金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3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欠款124万元及逾期利息23523.83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期后利息以124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焰祥、陈乾钱:本院受理原告王茹与被告李尽、何强、胡焰祥、陈乾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尽、何强、胡焰祥三被告履行承诺立即代陈乾钱归还借款7.6万元及利息973元;2、李尽、何强、胡焰祥三被告自2017年3月28日起,以7.6万元本金为基数,每日按约定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欠款止或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欠款止;3、李尽、何强、胡焰祥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损失5242元;4、四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晓亮:本院受理原告丁良红与被告李晓亮、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良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04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6日);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被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陈:原告安徽华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陈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杜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宿费56366.8元及利息(以5636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住宿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华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52元,由原告安徽华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2元,由被告杜陈负担1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恩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文、李强、范家杰:关于安徽三友志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三友志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正奇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兆信物业发展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典当有限公司、周勇、沈惠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安徽新正奇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20万元(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的2%的标准自2012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典当有限公司、周勇、沈惠林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80元,由原告安徽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安徽新正奇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典当有限公司、周勇、沈惠林共同负担147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新正奇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兆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东宝典当有限公司、周勇、沈惠林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宝凤、朱逸新、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伟借款本金1487000元并支付利息907372(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以148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宝凤、朱逸新、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伟律师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52元,由原告韩伟负担152元,由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负担31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电子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鹏程、单凤彩:本院受理原告谢道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13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凤山、盛发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6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徐长海、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绍兴、王思桃、苏绍存、苏绍根、汪荣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7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徐长林、徐长海、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绍兴、王思桃、苏绍存、苏绍根、汪荣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7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盛守本、吴爱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厚金融资产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1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方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如被告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安庆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权就抵押物皖H9091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85BJ009933,车架号:LS4BDB3D88F117889)及皖HD0275号雪佛兰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93240220,车架号:LSGVA54R6AY01367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安庆双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方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跃: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城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传庆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传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19、48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0月1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800万、利息90872.95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8090872.9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6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对第一项、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决在对项群名下位于包河区银杏苑小区银杏广场41幢503,抵押物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29040号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原告上述全部债权及诉讼费用;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庭诉被告王明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吴金庭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皖A80648出租车承包押金70000元及其利息(2016年8月2日起按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及此车的7个月保险费用4700元(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27日),另外违反合同违约金20000元,合计9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云信惠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段小莉,王帮玲,闫辉,马昊,李娟,许慧,吴丹,周孝玲,朱叶,姚惠,卓媛媛,姚玉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受理。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8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0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遗失声明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诚广告服务部,个体经营人:李星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N45H05M,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合肥勤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信用代码91340100394040653A),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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