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尹某是某公司职工, 2016年上半年,公司向职工集资,尹某与其他职工每人集资3000元到5000元不等,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7%。现在还本付息期已过,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为由,将偿还时间一拖再拖。事后据了解,公司向职工集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现在尹某等人想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偿还集资本息。请问此公司是否非法集资? 读者:王晓芳
王晓芳读者:从本案看,尹某等人所在的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公司内部职工进行集资,属于非法集资。 1993年9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公司企业除依照法律规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外,向出资人进行的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一律暂停。尹某所在公司擅自集资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上述通知的规定,是无效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尹某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可以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外,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公司非法集资行为无效而引起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