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7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26 10:13:41
点击下载: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公司位于肥东县撮镇镇龙塘新安村新安路1幢、2幢厂房(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04972号、10004973号)、位于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新安路的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6第428号)及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新安居委会新安路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东国用2009第0980号)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捌佰肆拾万零壹仟捌佰元(840.18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192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瑞华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磊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珠:原告汪发现诉你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字第8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健: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壹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5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米德正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7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炫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吴少泉、吴永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流行钢琴有限公司诉合肥炫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吴少泉、吴永存、赵娟、赵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炫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流行钢琴有限公司返还克拉乌泽牌A5白色(展品)数码钢琴四架;二、驳回原告安徽流行钢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燕、潘云飞: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罗汉帮: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葛道杰、胡荣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葛道杰、胡荣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本金损失469869.43元;2、被告一、二赔偿利息损失127577.67元(利息损失由原告代垫款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至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定付款日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合计诉请为597447.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茹琴: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聂茹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英才:原告张乃文诉被告吴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鉴定报告、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华磊:原告何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郑文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杜绍兰、晋从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474、349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洪元应诉你与郭世敏、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2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加华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止,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士涛、曹平、卫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贞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882号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本院受理原告韩全、李玮龙与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60号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2016)皖0811民初2360号之一恢复诉讼民事裁定书以及(2016)皖081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全、李玮龙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90元,由原告韩全、李玮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吴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勤宏:本院受理原告杨志东诉被告费勤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寿松: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李公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汪泳与被告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泳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5月14日,以后的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依法确认原告有权就被告出质给原告的其名下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00股股权(股权代码 010173、质权登记编号340100201500000170)优先受偿;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胜: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安与被告李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贤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明胜向原告支付货款19880元及利息981元(暂计至2016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086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原告汪瑜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建,完春霞、黄孝银,张学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建,完春霞、黄孝银,张学欢纠纷执行四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光荣:本院受理原告侯帅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侯帅亭申请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胜、徐盼盼:本院受理原告陶计国与被告夏胜、徐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期后顺延、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光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兵与被告沈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及元利息37463.75元(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宏伟、陈双叶:本院受理原告匡安江与被告陈宏伟、陈双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担保代偿款55万元(原告为被告担保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寿春路111号6幢307室)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交担保代偿款为开始日,以款清息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宗柱:本院受理原告高光明与被告陈宗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光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60.27万元(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率2%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尔林:本院受理原告孙义东与被告王尔林、韩修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义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尔林偿还原告孙义东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起按月2%利息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韩修青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被告王尔林、韩修青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千里、解剑峰、陈杰、孙雨、杨磊: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00、3308、3307、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杰:关于杨来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来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创事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赛香、樊春霞、余建、陈联娇: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之祥: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小琴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胡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合肥市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8幢906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1567号)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沙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柏年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装修款843884元;2、被告支付逾期返还账款的利息25316元(以返还账款84388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6%基数,至其完全付清账款为止,暂计2017年6月1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孟兰、席贻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庆涛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再霖、郑顺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立荣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学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的刘德明与余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海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区引针路66号中环城D地块7幢33层33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8110076484、合产8110076485),该资产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依法对资产进行变卖,变卖的保留价为1713770元。有意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华龙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媛媛与被告王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江河建筑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刘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自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275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75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50元,由原告合肥铭心建筑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5元,由原告陈自峰负担6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吉珩: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发彪、彭家芸诉被告盛吉珩、武常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培莉: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本案中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偿还本金500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56.67元);以上共计5456.67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天轩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天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汤春燕、李静、汤道礼、高海燕、汽道琼、陈尚勤、汤晓莉、朱四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被执行人合肥天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二里河屯溪路至马冲路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全部附属物[证书编号:合国用(2006)第1333号;面积:4983平方米]。
二、变卖保留价为:749万元。
三、保证金为:74.9万元。
四、变卖须知:
1、标的物的清场、移交由竞买人自行办理,按现状交付;变卖标的物的规划用途、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事项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处理。变卖标的物相关权属变更委托方可依法予以协助。
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3、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01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2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孝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沐颖与被告王莉、张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王莉不服本院(2017)皖0102民初40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4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管辖异议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荣峰、席梅、郑开林: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胡长浩与被执行人王荣峰、席梅、郑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长浩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荣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中信餐饮公司职工住宅楼2幢303室(产权证号:瑶079034)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柒拾叁万柒仟壹佰元(73.71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张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光霞与被执行人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光霞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蒋根春、张微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紫鑫中华广场10幢2单元904室(权证字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261494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玖佰肆拾万捌仟伍佰元(940.8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5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年根、李莲凤:本院受理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潘年根、李莲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章群:本院受理安徽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何章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冯家翠、孙庆元、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杨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冯家翠、孙庆元、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纪宝:本院受理原告邵先牛诉被告刘纪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庆林:本院受理原告栾开朝诉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陈文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398.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149.5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3138.08元,以38398.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炳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7785.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415.2元;3、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7821.45元,以67785.9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3月3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原告刘道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260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后顺延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小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小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玉洁、朱逸新等仲裁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变卖处置,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1、杨玉洁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维多利亚别墅S9-80幢商业楼联体S47(房产证号:合产110036167号、面积111.98m2)、S48(房产证号:合产110036165号、面积111.98m2);2、朱逸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80号维多利亚别墅小区67幢(房产证号:合产110061885号、面积210.15m2)。
二、变卖底价:S47、S48和67幢房产分开变卖,S47为179.2786万元、S48为179.2786万元、67幢房产为441.3257万元。
三、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变卖低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两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买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四、保证金:S47为20万元、S48为20万元、67幢房产为30万元。
变卖成交价款在变卖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标的物交付及税费承担:变卖标的物截至目前无租赁,接现状移交;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办理过户时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要承担的一切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5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辉:本院受理原告唐义胜诉你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祖成、陈庆钢、安徽蓝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四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池: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惠诉被告张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池返还原告沈惠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000元自2015年10月11日起,6000元自2016年9月27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沈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达远、马勇、赵本香、马慧琼: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登记在马友富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318号2幢201室(庐032093)及朱达远名下位于合肥市曙光路43号省歌舞团大院1号楼502室(合产095207)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皖新房估报字[2017]17、1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合肥市阜阳北路318号2幢201室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76850元(单价11832元/平方米);合肥市曙光路43号省歌舞团大院1号楼502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75297元(单价12855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创业:本院受理原告张俊玲、何晨晨、何彩霞、孙道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1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6332.35元(132664.70*5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高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12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高丽琴:本院受理原告何旭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利息自2014年8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广德县九州韵茗茶社(注册号:341822600217503(1—1))遗失原广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星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9L1B4M(2—2))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遗失安徽阜阳前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桑扬私章各一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