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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28 09: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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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洋、贺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阮学峰与被执行人白洋、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阮学峰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贺俊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9幢1102室(产权证号:包068184)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贰佰伍拾叁万伍仟肆佰玖拾贰元(253.5492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23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宝松:本院受理原告项长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91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小五: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小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刘同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523.4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利息及滞纳金为50112.53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及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被告刘同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雄: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胡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158.3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到2016年11月16日,利息及滞纳金为7377.65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及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胡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汪善超、路兵、敬艾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路兵、朱学恒、敬艾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81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只承担本金1061885元,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7日计算;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家顺:本院受理朱凤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变更诉请申请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慧敏: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柱与被告徐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500元、宽带、水、电、煤气、物业费228元,违约金500元,合计1228元,交出房间钥匙,将房子归还本人。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海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能耗费等费用8592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000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琼、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31、45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全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2516、2517、2518、2519号民事判决书及合肥市东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四案判决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对合肥市东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上述状有答辩意见,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玉前、林年姣、周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前、林年姣、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玉前、林年姣共同承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578624元、违约金7129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78624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律师费26000元,暂合计675923元;二、被告周明对第一项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洪涛:本院受理了赵郑宝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242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艺:本院受理了原告邓丁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截至2017年1月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49.26元、透支利息43960.25元、滞纳金7422.39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之后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郑开展、郭今寿、陈永春、陈秀娟:本院受理原告杨应奎与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郑开展、被告郭今寿、被告陈永春、被告陈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应奎货款25799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皖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皖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0200043 20042899,出票金额壹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皖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跃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车清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军诉你、吴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可元诉被告李晓亮、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登于2017年2月23日安徽法制报的 “借款本金40万元”更正为“借款本金4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智元:原告毛荣革与被告黄其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闯、汪家云、王焕伦、刘乐梅、杨兰英、蒋新文、合肥林从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魏闯、汪家云、王焕伦、刘乐梅、杨兰英、蒋新文、合肥林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21号、01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阳县双木榨矿业有限公司、徐斌、合肥禹云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丰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皖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青阳县国土资源局、青阳县财政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增桥、夏金枝:本院受理原告顾燕敏与被告吴增桥、夏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吴增桥、夏金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燕敏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5667元。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原告顾燕敏负担570元,由被告吴增桥、夏金枝负担9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增桥、夏金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志明、谢媛媛: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与被告叶志明、谢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叶志明、谢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维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志明、谢媛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家燕、刘红兵、胡为为、陈冲冲、陈小静、张学顺、陶广荣、姚静生、杨会云、陆华兵、邱成香、刘明、李忠荣、张兴军、闫晓慧、周政、姚伦、樊传胜、樊宗立、朱长梅、孟超、王喃喃、吴伟、苏琴、王庆桂、叶良云、陈盛华、姚美兰、余文彬、杨守田、余井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宗元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8、90、235、237、238、239、240、243、245、363364、365、366、397、437、438、463、46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晓莉、孙艳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蒋晓莉、孙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09、45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明、马鸿梅、余茂兵、郭万红、罗云胜、刘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告王建明、马鸿梅、余茂兵、郭万红、罗云胜、刘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493、4502、4489、4500、4490、44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春、袁霞、安现丽、钟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现春、袁霞、安现丽、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志满: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兴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寿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富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小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文彬: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同武: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友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硕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转普)、转换程序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青阳县横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叶礼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敏、许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诉你与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许海兵、潘琴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582.9元整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5月19日26928.4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许海兵、潘琴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8#桃源山庄2#楼1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50046450号、50046451号)房产变卖、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0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克络蒂建材有限公司、刘祥、刘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58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钱晓波、刘晓玲、余为民、查丽、王晓飞、胡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和中、钱琴萍: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王和中、钱琴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金旺借款2万元。2、驳回原告王金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金旺负担35元,被告王和中、钱琴萍负担31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姜世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东敏与被执行人姜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东敏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再次委找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姜世安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与临泉路交口14幢108室(产权证号:包020349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房报字[2017]第S01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96.66万元(单价:2061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房报字[2017]第S019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家与被告安徽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庆家10320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赔偿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庆家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鸿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晓航、蔡珊珊、蔡汉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唐氏玻璃门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84788)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黄玲、唐兆兵。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黄玲;联系电话:13637235399。
广德县唐氏玻璃门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7日
遗失声明
▲唐文忠,房地权证池字第01078099B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作废。

▲舒城县公安局阙方升(男)遗失警官证,证号05670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