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一直以来为大家所关注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问题,终于有了立法管理规制。 7月28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九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严”字当头,对包括“三小”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方方面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小”食品校园两百米内不得经营
校园门口的食品零售和流动摊点,长期来是食品安全和管理的重难点之一。审议通过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条例》规定: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裱花蛋糕、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及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食品。
在对“三小”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严格规范的同时,《条例》也同样给予“三小”食品经营者以扶持和鼓励。《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食品安全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
网售食品未注信息处三万以下罚款
近年来,网购食品因其快速方便,生活中越来越普及,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同样是食品安全的热点话题,对此《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也作了诸多规范。《条例》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报告。《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一致。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随餐小票或清单上标注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订单编号等信息。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保委有权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建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条例》还特别规定了消保委的监督权,《条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发布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投诉情况;发现食品经营者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此外,《条例》还对会展、会销食品的安全、现场巡查管理、问题食品的追溯、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等等都做了明确规范。
本网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