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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7-31 0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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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陶荣华、阮高峰:本院立案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未履行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397号青杨苑综合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03420号,面积:2580.97m2)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共计1890.94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正房评报[2017]字第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6)皖01执00175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上述评估结果,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受理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于2017年7月19日指定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与龙山路交叉口红绿灯北50米,高岳街道办事处三楼第一会议室;邮政编码:235000;联系电话:0561-4016404)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第十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万立东:本院受理的张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翔要求你归还借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玉丹:原告杨其花诉被告叶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36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月利率1.5%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8个月);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以升与被告贾贤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以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22号9幢401号房屋;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爽与被告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王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原告王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明莉:本院受理的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你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390.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宏:本院受理的合肥赫斯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你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61.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现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宣会明、桑翠云、宣磊、许继英、宣惠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公镇现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宣会明、桑翠云、宣磊、许继英、宣惠耕、付华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庐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付华正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和平路城市绿苑东区20#楼503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07645)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零壹万壹仟玖佰元(201.19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代世刚诉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世刚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7947.8元(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以约定年利率10%为利率,为11875元;之后的利息以11万本金为基数,以约定年利率10%为利率,自2015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为16072.2元,具体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37947.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陈有琴:本院受理原告姚静波诉被告周成发、陈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静波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6万元(暂自2011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并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合计46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笑啸、丁红玲:本院受理原告崔红诉被告程笑啸、丁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程笑啸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违约金9360元(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程笑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被告丁红玲对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0M81X):本院受理原告沈银石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银石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限时全部偿还借原告8万元整及按约定承担的借款利息35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后款清息止);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0M81X):本院受理原告杨书萍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书萍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限时全部偿还借原告10万元整及按约定承担的借款利息44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后款清息止);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自军、张立梅:申请执行人江曼曼与被执行人严自军、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尚君、田顺英、肖启文、余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尚君、田顺英、肖启文、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86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1934号调解书、(2016)皖010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世炯、邓芝兰、李俭、张建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世炯、邓芝兰、李俭、张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汪翠:本院受理原告任志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赔偿原告损失1320元(以33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0月2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体育: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8573.82元、滞纳金1414.58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以每期租金3265.42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1.2/每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3997.68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86986.08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持有的上海大众朗境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朗境1.6-A/MT京V(国V),发动机号F96218,车架号LSVPV6187F2105460)享有并行使抵押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帮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业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宇宗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马琴偿还借款15万元(另外支付2015.10.31至2017.3.31共计15个月利息,每个月2000元总计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义兰:本院受理原告袁红燕诉你及何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章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