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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相亲未成婚介费应退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1 16:36:21


为了早日“脱单”,大龄青年石某到越南相亲没成功,起诉要求介绍人退还婚介费。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介绍人章某某退还婚介费。

石某因年龄较大,在农村很难娶到媳妇,得知章某某娶了一名越南媳妇后,就托章某某也给自己介绍一名越南女子。石某将6万元人民币交给章某某保管,和同村的其他男青年一起远赴越南相亲。章某某先后给石某介绍了两名越南女子,其中一名女子还和石某拍摄了婚纱照。但因为各种原因,相亲没有成功,石某便要求章某某退还6万元钱。章某某认为,在越南介绍的两名女子都是需要费用的,包括月老费、中国大使馆上网费、拍婚纱照费,每样都得数万元,不仅石某的6万元全部花完了,自己还倒贴3500元,不同意退钱。双方争执不下,石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某作为中间人,为石某牵线搭桥,介绍境外新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行为无效,为此收受石某的婚介费应当返还。章某某辩称的月老费、大使馆上网费等费用,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扣除石某在越南期间必要的食宿费用外,判决章某某返还石某55800元。 

唐金法 赵玲玲
法官提醒:

婚姻中介服务纠纷属于维权领域出现的新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无明文规定。一旦民众涉及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维权。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恋爱、婚姻关系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