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立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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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陈跃、蔡丽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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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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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四辉、戴红兵: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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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洪卫:本院受理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雷、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李雷、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雷、王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海波借款12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杨:本院受理陈彦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续磊:本院受理程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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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顺、高少由:本院受理高少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宗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少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兴佩: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闫兴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闫兴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兴佩: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闫兴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建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闫兴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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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贵宏、许善云、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贵宏、许善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33929.9元,给付违约损失(以代偿款13392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超对上述吴贵宏、许善云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30元,公告费800元,由吴贵宏、许善云和李超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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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峰华、朱庆祝、郝强华: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聂峰华、朱庆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71429.56元,给付违约损失(以代偿款171429.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3月4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郝强华对上述聂峰华、朱庆祝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0元,公告费800元,由聂峰华、朱庆祝和郝强华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必先、高桂英、丁必宽: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0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必先、高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57074.58元,给付违约损失(以代偿款157074.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8月8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丁必宽对上述丁必先、高桂英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800元,由丁必先、高桂英和丁必宽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民诉你及贺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孟杰、白娜娜、合肥联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劲松诉被告黄孟杰、白娜娜、合肥联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福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民诉被告周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福忠偿还原告李世民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春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戈崇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玉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忠演: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义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余、余晓娟: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王余、余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标、张孟平: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标、张孟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标支付车辆租金10424.48元;2、张孟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张标、张孟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红云:本院受理原告崔红燕诉被告你、邱茂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中平、陈宝莉、姜磊、李登波、李威、吕维海、马政国、唐小艳、王部勇、王国均、喻志会、张天虎、张潇、柴雪萍、张燕红、何中华、张勇、王惠、赵波、严利娟、赵军、李雅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五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2531、2532、2533、2534、2539、2540、2541、2542、2543、2550、2551、2552、2553、2555、255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田家庵国庆申亿标准件经销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号3130005130432224,出票日期2017年1月13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凌锋、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玉萍:原告郑辉与被告叶凌锋、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凌峰、向玉萍、安徽柏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海朝: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阚许建、陶玉梅:本院受理殷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六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刘六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六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998.1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11月16日,利息及滞纳金为7306.82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及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刘六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陆梦彦、陆可锦、柳建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惠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周结林、陆梦彦、范勇、陆可锦、柳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03083.73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违约金200616元;三、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追索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安徽惠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周结林、范勇、陆可锦对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陆梦彦在被告周结林、陆梦彦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胡雪萍在被告朱训峰、胡雪萍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柳建荣在被告陆可锦、柳建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均对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3元,由被告安庆市合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惠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训峰商贸有限公司、朱训峰、胡雪萍、周结林、陆梦彦、范勇、陆可锦、柳建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赞:本院受理原告杨红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31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陶雷、王艳、张垒:本院受理原告武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40000元,利息3600元(此款从2016年10月4日暂时估算至2017年9月4日,款至息止);律师费5000元,违约金8000元,GPS使用费200元,以上款项共计56800元;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支付账户管理费1320元(此款从2016年10月4日暂时估算至2017年9月4日);4、请求支付GPS使用费900元(从2016年12月4日计算至2017年9月4日);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郭芳苗、刘玉彩、钟军、安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等)3051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款清息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2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和被告六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相关费用各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存山、王浩、于恒彬:本院受理原告武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200000元,利息12000元(此款从2016年10月4日暂时估算至2017年3月4日,款至息止);律师费15000元,违约金40000元,GPS使用费200元,以上款项共计267200元;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支付账户管理费8280元(此款从2016年10月4日暂时估算至2017年1月4日);4、请求支付平台服务费8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本院受理原告金家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7300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30600元,其中本金3万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1月20日暂算至2017年4月20日,以后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另本金1173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晓路: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被告曹晓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久高、王厚仁: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丰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久高、王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中、吴小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伟芝诉被告刘庆中、吴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啟虎:本院受理原告程涛与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啟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1150元及利息损失(以31120元为本金,自起诉时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长久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272元、违约金48565元(暂计至2016年6月26日)、案件受理费614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7017元。
2.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43号,评估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元5幢2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312951,建筑面积:90.59m2)总价为人民币1107100元。
3.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4.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王帮俊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郝露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郝露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跃强、合肥瑶海区强跃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蒯政良与被告卞跃强、合肥瑶海区强跃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靖、张正美:本院受理阮仁芝、朱守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6日15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金芳、王荣顺: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卫兵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卫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金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芳、王荣顺: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兵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卫兵帮其代偿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卫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金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万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合肥月星家居建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凌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合肥月星家居建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陆:本院受理原告张伏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伏玉挖机租赁费2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张伏玉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运广;联系电话:18056356388。
广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木子岕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1458302C)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县支行2016年7月6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73000470902;开户银行: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春支行)正本,现声明作废。
安徽广德中材矿业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42523000027363)正副本、税务登记证(证号:宣国税国字342523559202164号)正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920216—4)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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