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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2 1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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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6997-0)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兴业大厦1-1101号、1-1102号(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623048号、合产字第110182144号)房屋两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兴业大厦1-1101号、1-1102号(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623048号、合产字第110182144号)房屋两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开诚房评(2017)第047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107500元(单价:11800元/平方米,室内装修现实价值约为71400元)。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兴业大厦1-1101号、1-1102号(房产权证字号:合产字第623048号、合产字第110182144号)房屋两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文贵(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507050371)、孙全珍(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603030389)、王震(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90606039X)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83245)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文贵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83245)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新安房估报字【2017】1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787620元(单价:30353元/平方米,室内装修现实价值约为18000元)。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王文贵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12号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083245号)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九红、朱维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文龙与被执行人徐九红、朱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邓珍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本森:本院受理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你承担其垫付的车辆损失赔款2320元并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其珍、宣善慈、房东、汪冬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与夏其珍、宣善慈、房东、汪冬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62号民事调解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凯、吴珍、胡萍、王圣文、许娇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许凯、吴珍、胡萍、王圣文、许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781号、7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顶奎、王丽芳、徐芹、郭立锋、刘朝科、董云、鲍余旭、芮宏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李顶奎、王丽芳、徐芹、郭立锋、刘朝科、董云、鲍余旭、芮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6)皖0103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2015)庐民二初01867号、01459号、01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光明、胡玲霞,张立梅、周磊,沈浩、何巨、王春芳、付静雅、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赖圣松、包彩霞、赖贤炯、吴静静,吴问国、孙福玲、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光明、胡玲霞,张立梅、周磊,沈浩、何巨、王春芳、付静雅、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赖圣松、包彩霞、赖贤炯、吴静静,吴问国、孙福玲、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五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孝银、完春霞: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孝银、完春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款1297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348.8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4元,由原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元,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60元;公告费800元、鉴定费8000元,均由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家云:原告张其书与被告袁世芝、郑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世芝、郑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其书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1、借款本金280000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扣除已经支付部分)产生的利息为59360元;2、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其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94元,由原告张其书负担3000元,被告袁世芝、郑家云负担12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世芝、郑家云共同负担400元,剩余400元由郑家云单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坤:原告张平、马张良、马如如与被告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陈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平、马张良、马如如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5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1元由被告陈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贤荣: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斌:关于郑国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关礼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蓝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学出版社与被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家年、安徽元奇商贸有限公司、史书云:本院受理原告晋圣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姚小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日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友:本院受理原告叶发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139200元(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自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月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兵与被告邹德生、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德生、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10000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家勇、许菓菲:本院受理原告胡三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以1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款清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德生: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态与被告邹德生、马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德生、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态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国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邹德生、马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本洪、吴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年亚东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000元及利息69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祥:本院受理原告何好俊与被告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好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30元,由被告许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月豹: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265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原告严世龙诉你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返还严世龙借款300000元和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至30万元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820元,由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越、高明亚:本院受理原告单刚刚与被告骆越、高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骆越、高明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单刚刚借款本金47100元;二、被告骆越、高明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刚刚借款利息21188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7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杜忠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452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1915元,(注:利息以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此后产生的利息请法院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31691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铭诚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7)皖0102民初388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010元和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为5483.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华诉你、武礼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尚广友和被告武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尚广友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王红梅、张明桥、孙长勤: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王红梅、张明桥、孙长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和利息228955元,合计3228955元;2、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22895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5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被告方卫国、王红梅对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明桥、孙长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1幢1706室(产权证号:包字第068721号)抵押房产的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10元,由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公司、方卫国、王红梅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本院受理原告汪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10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50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6545元(按照年利率4.9%,从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止,后其按照年利率4.9%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昌全: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昌东、桂胜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919元,违约金143392元,合计304312元(其中违约金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1年5月31日分段计算至2017年5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609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姚昌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视觉美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巢湖市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视觉美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项目欠款104442元及违约金2088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巢湖市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国勇: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荣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荣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5846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红兵: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172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支付贷偿款314075.95元。案件受理费6011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原告罗敏与被告王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左作武、沈玉云、丁世元:本院受理的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左作武、沈玉云、丁世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精业拍卖有限公司对左作武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6-2-303室房屋进行拍卖,该房产在安徽省人民法院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举行拍卖会,但终因三次拍卖会无人登记致使拍卖均告流拍。现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房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将合肥市临泉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6-2-303室房屋予以变卖,变卖底价为第三次流拍价1135701元。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季宏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宏华与被执行人季宏松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万罗山路与淮南路交口淮合花园11#803室(建筑面积66.95平方米)、19#802室(建筑面积66.59平方米)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1.91万元、51.6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2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清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可元诉被告叶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借款利息16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后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培清: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62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世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杉木业营业部诉被告倪世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宁、张道勤、邓军、郭炳军、杨尚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691号、2710号、2711号、2712号、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利息;二、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治锋、王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744、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治锋、王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二、被告郭治锋、王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郭治锋、王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郭治锋、王琦名下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明、黄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崔锦荣与被告欧阳明、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欧阳明、黄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锦荣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5月14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32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崔锦荣负担1320元,由被告欧阳明、黄小燕负担41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磊、庐江县胜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吴勇申请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国庆、叶青红;查鹏飞、田甜、查芳友、成厚芸、霍山县顺昌竹业制品有限公司;胡波、王华、赵峰、王珊、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徐昆、张传翠、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杨向阳、刘雪玲、侯远超、杨晓华、宿州市亿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763、4761、4649、4650、46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倪小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3263.01元、利息6763.17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29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计算至款清之日);2、若被告倪小红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倪小红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春融苑11-2102室(合产110137994)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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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长智、程云、闫其田、李军、戴红梅、张叶江、刘云、陈富豫、刘冬梅、苏军、夏馥娟、程贤明、刘树红、马平、吴永蓉、刘虎、孙存云、王晨陈: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367、5336、5348、5373、5377、5352、5363、5365、5353、5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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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后先启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后先启投资本金5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后先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成伟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成伟投资本金11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19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义龙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义龙银行保证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沙德贵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沙德贵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刚与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方刚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德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明德投资本金11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19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明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超投资本金2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3307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明伏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明伏投资本金6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1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明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帮芝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帮芝投资本金5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帮芝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海与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宿州市华龙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传海投资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投资收益4053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0月16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以10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6年11月7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计息至投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成胜:本院受理原告王杰、王丽与被告余成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霍山县新源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卡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以山、陆爱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7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迅腾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协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炜、张生荣、徐平、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家阳、姚明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蔡圣文、薛良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世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章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德斌、周群、张仁保、王和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仁保、王和菊、董德斌、周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仁保、王和菊、董德斌、周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国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大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4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2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