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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2 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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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列: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朱耿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7478.08元、违约金7747.8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二、如果被告朱耿列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朱耿列抵押的皖LN5532号车辆(型号及配置为2016款1.6L手动豪华款,发动机号2654616,车架号LDC633T24G3533196)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耿列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啓虎:本院受理原告赵恩如与被告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啓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5100元及利息损失(以45100元为本金,自起诉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宣圣友与被执行人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金桥湾花园5幢1607室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中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279225.35元。由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本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递交地点:本院501室,王从朋65352689,提出时间以501室的签收时间为准),并应在提出购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3112310035293317278,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支付全部变卖款,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争和、王龙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争和、王龙华、许鹏、第三人王孝志案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庆市宝利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不服(2017)皖0803民初383号判决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一、撤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3民初383号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1、终止(2016)皖0803执字第0039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判令被上诉人段争和、王龙华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元明、孟德菊、杜金胜: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元明、孟德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529360.18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为被告李元明垫付的时间、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93982.2元,扣减李元明交纳的保证金39200元为54782.2元。2016年4月20日后的违约金应以5293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6年4月21日计算至担保垫付款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杜金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元明、孟德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30元,由被告李元明、孟德菊、杜金胜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鸿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岳鸿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9887.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297129.88元,后期利息以289887.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岳鸿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17646.08元、管理类费用8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670元,由被告岳鸿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53.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24168.81元,后期利息以59953.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3427.92元、消费手续费2004.44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缪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先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高先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64.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58579.68元,后期利息以99964.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先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5763.20元、消费手续费906.42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30元,由被告高先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如远:本院受理原告陈万翠诉你和毕金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梁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礼平与被告王宏春(2015)瑶民一初字第440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遗失贵院开具的金额为1870元(票号0701907740)诉讼费发票,特登报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洪涛、朱敏、宁奎(2015)瑶民二初字第808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遗失贵院开具的金额为6170元(票号C031231857)诉讼费发票,特登报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宇响、韩志娟、韩志美(2016)皖0102民初第527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遗失贵院开具的金额为8710元(票号0040270508)诉讼费发票,特登报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