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1日,向朋友张某借款5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50000元,年息2分,借期2年;2015年4月1日,钱某因资金不足未能偿还借款,在张某要求下重新出具了借条,将50000元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72000元,年息2分。然而到了2016年4月1日,钱某依然未能归还借款,在张某要求下,钱某再次更换了借条,又将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借款86400元,年息2分。
今年4月,张某催要借款无果后,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钱某归还借款本金864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庭审中,钱某认为, 86400元的借条是计算了复利的结果,不应重复计算利息,其仅应按照50000元本金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期没有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前后期合计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钱某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是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只是钱款已在钱某处,张某无需再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张某主张按照86400元本金,按年息2分计算,钱某需支付本息共计为103680元,超出了50000元的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年共计产生利息为48000元的上限,对于张某请求钱某支付超过上限标准之本息和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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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单利和复利作为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应当允许。
目前,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的形式多样,有直接写明计收复利的,也有采取比较隐蔽方式、不出现复利字样的,如本案采取了只写本金不写利息,以重新出具欠条为债权凭证。
我国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为防止利率畸高,因此在司法领域设置上限,以起引导作用。法律规定,新的债权凭证出具之前的借款利息要在最高限度之内,出具之后新计算的利息就要受到约束。即后期借款利息计算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该部分本金中已含前期借款利息,也即包含复利的计算,为防止其过高,后期(借款为多期的,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应不超过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包括前期和后期整个期间的本息之和,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