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去年将家中的一套房子出租给熟人,合同约定了租金,但未约定履行期限和方式。后来,他违反约定拖延租金。我跟他协商,他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主要条款,是不成立的,所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请问这种说法能成立吗?读者:金鸣
金鸣读者: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可见,合同具备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等基本三要素,一般视为成立。本案中,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和方式,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成立。承租人的说法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