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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3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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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传国、代传林、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汪润、黄燕妮、王田、蒋蓉蓉、江伟、刘湘任: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余传国、代传林、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汪润、黄燕妮、王田、蒋蓉蓉、江伟、刘湘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江伟、刘湘任名下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1#商铺(产权证号:合庐130020396号)及被执行人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汪润、黄燕妮、王田、蒋蓉蓉、江伟、刘湘任名下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3#商铺(产权证号:合庐130020397号)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国华评【2017】(估)第20170714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分别为1#商铺人民币610.49万元,3#商铺人民币236.35万元(单价均为1164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国华评【2017】(估)第20170714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15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1522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令付:本院受理原告周志超诉被告孔令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货款4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蒙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蒙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聊、安美香: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聊、安美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王立玉诉被告合肥天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泽军:原告嵇文龙诉被告徐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能驰轮胎有限公司、姜之成:原告孙本田诉被告安徽能驰轮胎有限公司、姜之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工商银行明珠支行申请执行杨慎之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由于在强制清场过程中,案外人(承租人)存放在安徽国际汽车城摩配市场三期3-135-136号门面房物品无人领取,在清场时,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至今已经两年多,由于保管费用过高且保管困难,现对该物品进行变卖提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以评估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轿车车内汽车座椅套(垫)、方向盘套、普通座椅、打蜡扫把、各种清洗剂等汽车内饰用品、汽车雷达音响等汽车设施、部分电脑家电等办公设施【具体物品见合肥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光华评报字(2017)第201号《评估报告》】。二、变卖须知:1、整体变卖,变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转移。2、以评估价19163元为变卖底价。3、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4、竞买保证金为2000元。5、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没有优先购买权人,法院负责交接。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报名咨询电话:0551-6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童来红、葛子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宏翠与被告童来红、葛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童来红、葛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宏翠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2月20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现芳、郁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裴现芳、郁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328452.81元并支付利息8284.36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裴现芳、郁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裴现芳、郁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裴现芳、郁群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春都市豪庭北楼C座1801室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82元由被告裴现芳、郁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杨宏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俊、朱兴华、陈益明:本院受理安徽省惠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北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朱俊、朱兴华、陈益明系被执行人江苏北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于2014年3月5日前之前缴足剩余出资额20000000元,但至今朱俊有6000000元、朱兴华有8000000元、陈益明有6000000元未能缴足,现本院依法追加朱俊、朱兴华、陈益明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继海:本院受理原告武道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家海、刘修贵:本院受理原告席绪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果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章利、叶庆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章利、叶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14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道贵、许曾全: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峰诉被告叶道贵、许曾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梅: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育芳与张金进、张玉梅、合肥市越泰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东侧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1808/1808夹室(房产证号:合房预售证第20130671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89592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83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长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尉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潘进章、张红:本院受理原告涂斌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进章、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斌斌借款本金95000元和并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为1088元,由被告潘进章、张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尹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云峰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涂方鸣:本院受理原告刘清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涂方鸣偿还借款未还本金74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涂方鸣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家谦:本院受理原告陈柱诉你及罗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共计110000元,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101191,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付款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睿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章琴、王开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涛诉被告陈章琴、王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海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刚诉被告丁海清、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学金: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月凤与被告王学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邢月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学金立即支付拖欠邢月凤的货物补偿款36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03301.37元(按照年利率9%标准,分段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25日,应计算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亚明:本院受理原告荀安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荀安妮与被告魏亚明离婚;二、婚生子魏语辰由原告荀安妮抚养;被告魏亚明自本判决书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魏语辰能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荀安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亚明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付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付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064.8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824.54元(自2016年4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夏靖负担123元,由朱付科负担23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兴宁: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寿与被告刘兴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000元整;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玲、司志华:原告巩辉辉与被告丁玲、司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丁玲、司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309750元并支付违约金142485元(此后,以309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玲、司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辉辉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原告巩辉辉对被告丁玲、司志华名下的位于巢湖市向阳苑B区17幢3单元506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348458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巩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016元,由原告巩辉辉负担1076元,由被告丁玲、司志华负担79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玲、司志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军、盛玉凤:原告巩辉辉与被告金军、盛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金军、盛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222500元并支付利息22176元、违约金102350元(此后,以222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军、盛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辉辉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原告巩辉辉对被告金军、盛玉凤名下的位于巢湖市城北光明新村(巢湖铁路新客站综合工程建设指挥部)1号楼103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329544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巩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268元,由原告巩辉辉负担843元,由被告金军、盛玉凤负担6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军、盛玉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冰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圣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你们定做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084、8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鹏: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俊与你与唐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159号昊天园30幢24层2402室(房产证号:合产8110087700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16.11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10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山富、深圳市华宝莱通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海、金耀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山富、深圳市华宝莱通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海、金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辉、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徐娜诉被告何辉、张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胡正保诉被告张凤奎、经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琴诉被告张凤奎、经厚珍、张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蒋玉祥:本院受理原告许承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判令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80万元(从2015年12月9日暂计至2016年5月9日,自2016年5月10日起以款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蒋玉祥、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享有被告合肥谷长荣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芜湖庐丰置业有限公司的2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传高、段体育: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仁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科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李为党、梁云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戴伟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英峰、卢素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义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任、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8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秀华、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圣马诉被告孙秀华、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炜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强:原告丁卓诉被告贾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华育:本院受理陈园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思启:本院受理原告余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孝先、崔有梅、鲁官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6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松、徐娜、郭伟、林福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以刚、范志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16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凌红莉、徐萍、卫小龙、卫兵、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卫功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民生、陈玮、江焕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3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自兴伟、刘庆国、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7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