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刘某近亲属损失41666.36元;被告陈某、高某各赔偿死者刘某近亲属损失25462.78元。
2016年9月2日晚,刘某应李某邀请,驾驶摩托车载带李某到江店孜街东边的一家饭店与高某、陈某聚餐,席间4人喝了1瓶牛栏山白酒和多瓶啤酒。后刘某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6年9月14日,刘某因治疗无效去世。2016年9月26日,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酒量的大小、无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却未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摔伤,造成死亡后果,其对此后果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高某、陈某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刘某出现危险或可能出现危险,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其不要饮酒过量、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行为,但高某、陈某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共同饮酒的召集者,在明知刘某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对刘某骑摩托车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其承担的责任应大于陈某、高某。
结合该案的案情,法院依法酌定刘某应承担该起事故80%的损失,李某承担9%的损失,陈某、高某各承担5.5%的损失。因刘某去世给其近亲属带来的损失合计为462959.52元,依据各人所承担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