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黄小夏原是某国有企业员工。2014年单位改制为股份公司,改制时企业向员工募集股本,黄小夏等人作为股东,要求通过法定程序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016年4月,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会议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上宣布,必须股金在4万元以上的股东才能参加选举。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黎明
黎明读者: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职权。股东大会做出上述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国有企业向员工个人募集股本,应当成立员工持股会,由持股会代表员工行使股东权利。若没有按上述规定进行,黄小夏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