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徐莉: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2017)皖0102民初874号案件宣判公告内容有误,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学海、李明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小波与被告胡学海、李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胡学海、李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葛小波货款29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932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11月2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葛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尚广友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昌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安徽日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吴昌军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吴昌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平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借款本金315000元及相应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因在2017年6月15日的“本院受理沈凤霞……15日和30日”内容之前,漏写了“对2017年5月23日的公告更正为如下内容”,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曹迪、董先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杰诉被告曹迪、董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峰、韦秀娥、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志祥诉被告李德峰、韦秀娥、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正:本院受理原告方国庆、曹云财诉被告戎先友、周正、安徽窖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袁义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庆、曹云才起诉要求被告戎先友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支付原告方国庆、曹云财股权转让款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自2016年11月3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周正、安徽窖龄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戎先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陈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合同的前到期,并判令被告陈黎明立即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9674.35元及利息5309.25元(利息、罚息等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合计74983.6元);2、判令被告陈黎明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7000元;3、判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第 1、2、4项请求对被告陈黎明名下(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轮胎厂宿舍3幢723室,房地权证号:合瑶120000163号)的抵押物折价、拍卖等所得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陈黎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令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启友、张向东、陈月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5.82%计算;2016年7月16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73%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三、被告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对被告张启友名下位于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先路房产(房产证号:0000722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向东、陈月琴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向东、陈月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嘉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张启友、张向东、陈月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曼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童乃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红:本院受理的刘新宝与苏红、姚长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刘新宝与被告苏红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令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尧、韩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维与被告高尧、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维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高尧、韩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并自2013年元月17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截止2017年4月17日利息204000元;2、被告高尧、韩萍向原告支付2013年月元月16日前的利息6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胜交: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元坤与被告张胜交、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元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9000元及利息4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以199000元为基数,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款清息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军军、王真友、胡晓明、吕青生、李勇、刘涛、汪国勇、王淞民、左凯、陈军、季绪亮、陈之发、李阳、张万坤、徐根龙、袁满: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你们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其建、华俊、孟宪徐、杨惠芳、周峰、王国荣、陶虎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合同纠纷案件,安徽省蓝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判令你们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本院受理原告谢道龙与被告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道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支付房屋租金1300元及违约金4680元;2、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支付拖欠的电费32.79元、水费14.8元;3、合肥佰星度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朱自强、于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世祥、吴大珍、葛斌:关于陈彭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882、4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彭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柯东志: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柯东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欠款8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卫军、邱徽、钱进、董玮、程英凤、袁家宾、陈斌、季汝和、殷朝胜、叶涛、王少杰、张源辉、胡杰、聂中国、夏应转、徐晓南、刘佩、周彪、冯成、王长忠、宋海霞、修玉灵、陈宝林、程晶晶、赵敬新、束为林、卫成翠、方雪联、童宗联、邰燕红、宋铁军、宁松、方金虎、谭保祥、蔡育松、沈继辉、范后宝、韦进、陈维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39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06、2207、2210、2201、2200、2276、2275、2277、2245、2248、2252、2204、2238、2199、2188、2193、2205、2197、2198、2223、2228、2235、2239、2240、2241、2243、2244、2212、2216、2221、2222、2234、2190、2191、2249、2251、2218、2220、2232、2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子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冯子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细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白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凯: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家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士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蔡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德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士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士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之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之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俊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小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欧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飞: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隽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乔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兵: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暂定为1000元,本金和利息合计21000元。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芬:本院受理原告张继萍诉被告方井发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井发、孙玉芬共同偿还原告张继萍的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借款利息57490元,以上合计164490元、(上述利息按约定的月息1%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之后按月息1%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叶红:原告张小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一、夏叶红返还张小妹借款150000元和支付该借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150000元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张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张小妹负担370元,夏叶红负担4230元;公告费800元,由夏叶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孟楠、陈景星、罗杰文、刘园园、钱朝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5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08、2209、2236、224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良艳:本院在执行胡旭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003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1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阿奎利亚小区亚米兰堡26幢506室房产(产权证号:1290012210)以拍卖竞价720712元,交付给买受人霍传乐(身份证号:342401199005021951)所有。
上述公告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鼎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李时明、季宏芳、姚君、王莹、季宏寿、李世菊、丁贞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合肥鼎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李时明、季宏芳、姚君、王莹、季宏寿、李世菊、丁贞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世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昌先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孟世华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陈昌先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06.96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戴松莲:本院受理原告龚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03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让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连俊:原告周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家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皖平:原告程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家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皖平:原告汪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爱英、盛红:原告王叙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长凤、杨继菊、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光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长凤、杨继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鲍慧靓:本院受理原告朱光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明刚、黄学群:本院受理原告高井江与被告曹明刚、黄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世祥、王桂云:本院受理原告吴兴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54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杨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杨苗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10017009161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办理的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伟约金52753.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叶晗、孙文进、陈国平、尹甜甜、尹翠翠、邹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叶晗、孙文进、陈国平、尹甜甜、尹翠翠、邹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按年利率8.6135%计算,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92025%)。2、原告有权就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28号时代广场205-208室房产(产权证号池字第013000186C-01300189C号)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李叶晗、孙文进、陈国平、尹甜甜、尹翠翠、邹建友在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由八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吕志清:本院受理了原告刘长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国秀朗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铁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7)皖0102民初473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9170元,并支付利息12733.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优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肖献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孚瑞杰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美优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孚瑞杰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284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392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孚瑞杰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6530元,由原告安徽孚瑞杰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76元,由被告合肥美优乐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贤: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明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防震支付货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明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新石化助剂有限公司、张道福:本院受理原告榆林联盛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榆林联盛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20元,由原告榆林联盛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梁广付、杨松:本院受理原告金鹏诉你们、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后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10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2017)皖0102民初72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德春:本院受理原告陈家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2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松、高贵侠、邵安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徐松、高贵侠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2321.2元、违约金9222.2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6月2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211543元;2、被告邵安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升:本院受理原告雍珊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雍珊珊与被告杨升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还贷协议》;二、被告杨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雍珊珊购房定金100000元;三、被告杨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雍珊珊购房款436000元,并赔偿原告雍珊珊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杨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雍珊珊房屋差价损失300000元;五、驳回原告雍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05元、财产保全费32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40元,由原告雍珊珊负担2145元,被告杨升负担16195元。评估费3660元,由被告杨升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文森:本院现受理原告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11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茂琼:本院受理原告谷习林与被告王茂琼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谷习林与被告王茂琼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谷习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本院现受理原告新大唐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46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敏、付勇:本院受理原告杜红燕诉被告张敏、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红燕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朝平:本院受理原告林永兵诉被告王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永兵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7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胜、张中琴:原告俞恒明与被告王立胜、张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恒明借款本金116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恒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王立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金向三:本院受理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问梅、金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金问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656.28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截至2017年5月8日已产生利息、违约金18151.88元);2、本案律师代理费用12000元由被告金问梅承担;3、判令被告金向三对本诉请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由被告金问梅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25000元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琼花、张维友、代忠山、刘红、阮永峰、代世芳、阮怀柱: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钱琼花、张维友、代忠山、刘红、阮永峰、代世芳、阮怀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7276号、7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增宏、王萍、王春华、彭勇、郑诗卫: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王增宏、王萍、王春华、彭勇、郑诗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7278号、72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7]19号
被处罚人:合肥瑶海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叶红四,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70404479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0844450(1-1),住所: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办公1904、1905,营业期限:2014年9月19日至2034年9月18日,经营范围:医疗美容咨询。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合肥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4月10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瑶海区大众大厦610室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0日的现场笔录(1张1页);
2、2017年4月10日的方楠询问笔录(2张2页);
3、2017年4月10日的王爱枝询问笔录(2张2页);
4、2017年4月10日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页);
5、2017年4月10日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张1页);
6、合肥瑶海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1页);
7、金尚美医疗美容现场检查照片(3张3页);
8、调解协议书(1张1页);
9、2017年4月1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页)。
10、2017年4月17日的李云询问笔录(2张2页);
11、李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1页);
12医生方楠医生资格、执业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2张2页);
13、医生张蓉蓉医生资格、执业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2张2页);
14、2017年4月24日的叶红四询问笔录(2张2页);
15、合肥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1页);
16、2017年5月2日的李云询问笔录(2张2页);
17、合肥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申明(1张1页)。
你(单位)合肥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4月10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瑶海区大众大厦610室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的规定,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合肥瑶海金尚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药品、器械1箱,2、没收非法所得16000元整,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9日
遗失声明
▲陈健(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05076964),不慎遗失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证书编号20114169。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