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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机关国企配好法律助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09 14:53:46


本网讯 8月7日,记者获悉,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列出“任务书”,排出“时间表”。

《意见》要求, 2017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意见》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依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