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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10 09: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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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能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0019800788GS201409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姚能兵协助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能兵自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能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媛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钰欣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给原告(2017年7月21日起,至2032年7月21日,每年1万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玉龙、张志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郑玉龙向原告支付拖欠分期款224338.54元及违约金26103.56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逾期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后期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50442.10元;2、被告张志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3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96600元(自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能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0019800788GS201409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姚能兵协助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能兵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1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能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曙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胡诚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曙光借款9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计算至2014年11月1日,此后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至付清时止);二、被告胡诚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张曙光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曙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90元,由被告胡诚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能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0019800788GS201409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姚能兵协助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能兵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1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姚能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发:本院受理原告费祥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61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0万元,利息640万元,本息共计150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按月利率2.5%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青岛合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400051)22168655,出票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24日,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付款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双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青岛合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合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有凤、程浩、怀宁县浩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艳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兴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再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新城:本院受理原告董惠与被告李新城、李凤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新城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李凤梅协助原告办理被告李新城所有的位于耕耘路南、天门路西红莲园小区14幢20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寿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柏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周相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边立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印存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钊:本院已受理陶庆德诉你及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明红:本院已受理合肥诚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文俊、陈廷花:本院已受理合肥诚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术贵:本院受理原告薛娟诉你与邱立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术贵:本院受理原告熊明俊诉你与邱立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恩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企强聚业海绵加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冬冬、安徽拓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偶英杰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李冬冬、安徽拓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000元、违约金2150元(即工程价款的5%),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963.17元(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直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49113.1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团忠:本院受理原告薛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常勇钢: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良、马程梁与被告你方、合肥市蜀山区香满院饭庄、田新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韩立新、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继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中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黄山市汉高精品酒店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止 2017年7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4,027.88 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 黄山 地区,三户资产均由债务人提供抵押加保证。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
公告有效期: 10 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 10 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 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凌琳、郑虎 
联系电话:0551-65803053、0551-65803057
电子邮件: linglin@cinda.com.cn,zhengh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黎邦友:本院受理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诉你诉讼代理虹途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勤: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安与被告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方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成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之后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颜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华陶氏联谊总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潦然商贸有限公司、陶余山、颜小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限,被告云南潦然商贸有限公司、陶余山在审理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云南潦然商贸有限公司、陶余山管辖权异议,云南潦然商贸有限公司、陶余山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3590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大群、韦静、陈朝燕: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诉被告李大群、韦静、陈朝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426、2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霍山龙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凤友(第三人):安徽法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龙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凤友(第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81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大学与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大学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2月11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大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3月18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三、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大学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9月15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阔、郑义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阔、郑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26560元、违约金76525元(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10日,之后违约金以9265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郑义虎对本判决第一项陈文阔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宁国惠云塑木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55222.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55222.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40元,由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4000元,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2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惠云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翔、潘向红、王小龙、胡斌、王正舟、杨忠华对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芳虎、马娟、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荣诉被告陶芳虎、马娟、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汪海荣与安徽省徽萃阁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2月3日解除;二、被告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汪海荣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4312元,退还原告汪海荣押金100元;三、被告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汪海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90元;四、驳回原告汪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芳虎、马娟、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本院受理原告许正宏诉被告陶芳虎、马娟、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许正宏与安徽省徽萃阁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2月3日解除;二、被告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许正宏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12440元,退还原告许正宏押金300元;三、被告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许正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966元;四、驳回原告许正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芳虎、马娟、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陶芳虎、马娟、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李强与安徽省徽萃阁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2月3日解除;二、被告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的工资4047元;三、被告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57元;四、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方新生、陈豫阳、徐焰根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刘佳舞、褚世凤: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张波支付原告代偿款项63262.98元及违约金6452.82元,合计人民币69715.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6年8月29日计至2017年3月20日共204天,违约金=赔偿金额63262.98元×5/10000×293天=6452.82元);2、判令被告二刘佳舞、被告三褚世凤对被告一张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永刚支付原告剩余租金56717.36元、滞纳金3420.06元(自2016年6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以每期租金2025.62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2027.48元,合计72164.9元;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别克英朗平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3款GT1.6L手动进取版,发动机号:132610650,车架号:LSGPB54UXDD366358)享有并行使抵押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英权、任才荣:本院受理的李彬、耿守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陶英权、任才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彬、耿守太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还清时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陶英权、任才荣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伟、陈颖: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伟、陈颖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代偿金额313102.2元(包括代偿本金304000元,代偿利息7588元,代偿罚息151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2960元,管理费1332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9393元(以代偿金额313102.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每日0.1%的标准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10000元;5、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方面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耀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耀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002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5275.1元(计至2017年5月9日,止于本息结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剑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清海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剑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清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刘剑威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尹哲、闫旗:本委受理的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哲、闫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33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公  告
邓本华:本委受理的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31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公  告
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我委受理宁光莹、伊盼盼、王修玉、程颖军、邢佳佳、庞洪杰、程龙、李洪升、朱世伟、李冬、冷燕燕、张家俊、张连于、屈浩东、杜云杰、杨礼、朱永亚、王文豪、刘晓彬、姚晓强、杨瑞、薛荧光、刘学其、刘中影、李丽、魏猛、訾玉敏、潘勤、张建辉、李磊、康玉立、刘振新、张丹舟、杨培培、赵传波、闫朋朋、李成拥、刘雪红、许士平、史琼、李怀伟、牛菊、张兴奇分别与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阜仲字第096号、097号、098号、099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33号、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46号、147号、148号、149号、150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三兴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1262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梦蝶;联系电话:18110356868。
广德三兴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柏苑花木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1017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潘明良;联系电话:13805627156。
广德县柏苑花木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东星耀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WEFC7L)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刘英;联系电话:13675639111。
广德东星耀阳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