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仁呈与你公司及谭留香、周口天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城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源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合肥源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中(2017)皖0103民初5097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修理费23666元,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86元,以上费用暂合计为2415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2017)皖0103民初5100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修理费25466元,并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83元,以上费用暂合计为25949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6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晖、张光海、陈晨:本院受理原告孙德榜与被告项楠、黄晖、张光海、陈晨、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孙德榜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一、二、三、四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暂定790298元(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2、判决被告五、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强克保、俞荣、杨永锋、刑登云、芜湖市丰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肥东县世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仟旺商贸有限公司、蔡士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18、1721、1883、3553、355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合肥市晨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罚息2421562.91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之后利、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4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其抵押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南路13号楼501室(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0448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1978号)、合肥市庐阳区安庆南路13号楼502室(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105035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2214号)的两套房产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新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蔡新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应收账款本金199973.38元、应收利息9110.58元、应收费用7390元(其中应收利息和应收费用均暂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后续费用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2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74000元、违约金1287.75元、利息48元(其中违约金和利息均暂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后续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2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0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兵、王修丽: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被告许兵、王修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隍庙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1523.88元、支付利息652.3元、本息合计142176.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梵尼希亚2A-10幢402室的房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6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婕、唐义福、陈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陈婕、唐义福、陈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15、49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其林、张飞:关于张杰真、郭世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杰真、郭世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来兵、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海之航贸易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詹异敏、程小明、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叶德维、朱成菊、合肥揽金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24、6526、7382号、(2017)皖01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吉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春光、赵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时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吉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田春光、被告赵晓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吉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美时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86.63元(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以113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美时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占龙、赵世次:本院受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占龙、赵世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损失赔偿款共997125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77391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自2016年3月16日起,以9971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翔、戴玲、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薛翔、戴玲、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翔支付原告代偿款项25483.31元及违约金3274.6元,合计人民币28757.91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时从2016年7月6日计至2017年3月20日共257,违约金=赔偿金额25483.31元×5元/10000元×257天=3274.6元);2、被告戴玲、陈明对薛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薛翔、戴玲、陈明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汝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汝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4000元,诉讼费16110元,合计1420110元;被告丁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胜旺商贸有限公司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4年2月4日始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胜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汝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国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汝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国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440362.55元,逾期付款利息1000000元,诉讼费33000元,合计4473362.55元;被告丁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国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3440362.5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4年6月25日始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合肥国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宁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4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秦梅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蔺胜昌:本院受理原告夏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蔺胜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夏浩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蔺胜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本院受理原告后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后媛媛支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年6%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后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50元,由被杜金贵负担1000元,原告后媛媛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和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陆和世支付借款本金2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10元,由被告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福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瞿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业文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6%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760元,由被告瞿福红负担3000元,原告张业文负担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曹旭: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曹旭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曹旭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 1层5-商 143-146号(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51593、8110051596、8110051597、8110051598号)房是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肆佰柒拾贰万叁仟叁佰元(472.3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6)皖0103执18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泰德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向阳、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江淮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甄向阳、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异议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裁定书。内容如下:
1.驳回案外人甄向阳的异议请求。
2.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史军:本院受理原告宣圣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69226.66元),合计469226.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史军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湘平、葛玉滨:本院受理原告崔飞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共计77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军:本院受理原告郭菊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2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本金210000元及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80213.33元),合计490213.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史军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昌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2000元及利息3523元(自2016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此后以16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尚昌生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8233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后按年息24%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对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若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吴娟娟、薛敏所设备的抵押物(房地产他项合包字第8250016728号、房地产他项合产字第8210061921号)实现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二、被告吴磊向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99号省直家园(东1)栋负一层房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交付;三、被告吴磊支付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租金3150元/月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付清;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6元,公告费800元,计5636元,原告安徽省升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吴磊负担303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吴晓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爱国、吴晓芸支付原告张宏华借款本金145100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5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元(缓交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800元,计7422元,原告张宏华负担350元,被告刘爱国、吴晓芸负担707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郁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郁鹏支付原告罗磊借款本金94000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罗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800元,计4360元,原告罗磊负担50元,被告郁鹏负担431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忠、杨元秀: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文忠、杨元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成、孙国太、刘玉梅、郑诗萍、王记、蔡正威、李军: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成、孙国太、刘玉梅、诗萍、王记、蔡正威、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85号、004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琼、罗小明、张长慧、汤波、张有顺、吴家芝、汤希泉、毕海霞、汤道琼、陈尚勤: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琼、罗小明、张长慧、汤波、张有顺、吴家芝、汤希泉、毕海霞、汤道琼、陈尚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193号民事调解书、(2016)皖0103民初4576号、45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贤文、李家文、卫志田、李华荣、马红梅、张志福、范仁洲、高琼华: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贤文、李家文、卫志田、李华荣、马红梅、张志福、范仁洲、高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292号、4294号、4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友群、原审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刘胜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王国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阳丰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肥阳丰钢材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李宁、杨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311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李宁向原告清偿代垫款501713元及违约金32883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830548元;2、被告杨云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发:本院受理原告黄圣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80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正亚:本院受理原告娄汝银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陈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志艮:本院受理原告陈有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陈有传与张志艮离婚;二、指定陈有传为张志艮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有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平:本院受理孙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棣、胡庆芝、杨友利: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照文、肥西温馨老年公寓、汪传云、孟庆芳、周云、肥西永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红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过雪飞、杜彪、齐从荣、丰县新佳美座椅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过雪飞、杜彪、齐从荣及第三人丰县新佳美座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9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79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建安、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共黄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陈大广借款本金13593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计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对被告黄建安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建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黄建安、安庆市恒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黄红满、王小玲、章泽达、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9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黄红满、王小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2、被告章泽达、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红满、王小玲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方振飞: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华与被告方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刚、杨宝琼、任育忠、冯立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如凤、李思侠: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8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普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登黄、陈春霞、蔺大勇: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163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世学、张建蓉、余本成: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1617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勤、周先根、汪登黄:本院受理的(2017)皖0123民初163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恒萍、刘朝科、吴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典群诉你与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家进:申请执行人合肥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家进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王康平与王庭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5730号民事调解书更正为(2016)皖01民终573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友宝、汪德勇:原告李家云诉被告谢友宝、汪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家云请求判令:一、被告谢友宝、汪德勇共同立即向原告支付模板方料款1330000元并赔偿损失557933元(其中2013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为170000元,自2015年7月31日起,以1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5月23日为578933元,再扣除已付损失款191000元,以后按此标准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止),上述暂计1887933元;二、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玉喜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玉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供货款3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6800万元(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6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义节与被告安徽中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医科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董义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7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578元由原告董义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马小琼、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马小琼、沈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660元,由原告张海英负担2300元,被告马小琼、沈文利负担2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文利单独负担400元,剩余400元被告马小琼、沈文利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柯贵平诉被告叶峰、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柯贵平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叶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数额为38400元;2017年7月1日起,继续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时止);2、被告合肥蓝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敏:本院受理张薛玲诉被告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薛玲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8期借款本金4万元,8个月利息8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3%计算违约金。(计算至2017.4.20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656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敏:原告管冬梅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冬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管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65元,由原告管冬梅负担65元,被告张敏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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