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春松:本院受理原告胡李文与被告石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石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李文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以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石春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李文违约金102000元、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514元,由原告胡李文负担1414元,由被告石春松负担191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袁宇:原告任新友诉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袁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任新友工资28008元;二、驳回原告任新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任新友负担186元。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合肥老马食品有限公司、钱桂明、钱桂林:本院受理原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44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京台装饰材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梁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虹、钱波、张慧彬:本院受理原告王中元诉你们及徐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财林、舒阿庆:本院受理原告赵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涛、张菲菲:本院受理原告褚大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帮青:本院受理原告谢景灿诉被告孙帮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钮建蒙、李晴:本院受理原告丁和生诉被告钮建蒙、李晴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孙成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洲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洪怀祖诉被告谢琤、马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怀祖请求判令:被告谢琤、马文生偿还原告洪怀祖借款本金1640000元,利息1009493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息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员李伯民不慎丢失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753;工作证,工作证件编号:皖法S40971009,特此声明作废。
▲广德县新杭镇董杨家禽养殖家庭农场(注册号:341822600420346)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广华石灰石矿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342523000013475)正、副本,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编号:342523748943228)正、副本,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编号:341822748943228)正、副本,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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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