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隆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马某、王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和五十万元。
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注册成立了隆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并由其父亲担任法人代表,马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马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王某伪造了虚假的隆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清苑县某棉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货物的购销协议,并三次让王某从清苑县鸿运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共计24份,金额2214977.33元,税额376546.07元,价税合计2591523.4元。马某使用上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并使用其他的货物出口的提单号、集装箱号、报关单号等材料申报出口退税三次,骗取出口退税共计354396.25元。
2016年1月13日隆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退还涉案的税款225142.8元。诉讼过程中,马某的亲属向法院退还涉案的税款129253.45元。合计已退出全部骗取的税款共计354396.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隆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马某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虚假的购销合同、采用资金回流等方式,将其他未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虚报为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3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金额达37万余元,数额较大,并造成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