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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14 1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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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劲松:本院受理原告余大虎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劲松支付原告余大虎股权转让款175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劲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余大虎违约损失共计35119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昌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国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向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81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以238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暂计为26580.39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道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道锐借款合计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王新华承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忠友:本院受理原告高俊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俊加工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润、李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4152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润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4254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共计435400元;2、判令被告李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东方商城美洛蒂照明电器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东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商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商行现具体经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美洛蒂照明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东物流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美洛蒂照明电器商行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东: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柱借款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王东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维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27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万元,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宏叶:本院受理原告陶文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宏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文涛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4年9月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王宏叶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宛晓飞: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719元(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7月7日暂至2017年2月16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息为两分计算)款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元靖:本院受理原告聂祝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0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暂至2017年3月26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36%,即借款月息为三分计算)款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童凤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沈华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家康:本院受理沈文芹诉郭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家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文芹借款本金13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吴忠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强、潘雪梅:本院受理沈菊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伦冬、汤丽: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建保、李燕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卫兵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茂燕、甄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御乐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徐胜昔、王斌、张正来、马忠跃:本院受理安徽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冠邦机电有限公司、汪东东、徐振森、焦慧、汪善超、敬爱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3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0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7799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553119.27元,(暂时至2016年4月26日,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955%),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如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六航、陈金叶、胡沛源、韩小马、胡润之对被告安庆市金奇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上述六被告承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因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汪斌、王进、徐振森、焦慧、焦涛、周志坚、王丽: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起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0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高潮:本院受理原告李庆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6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迅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迅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4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
公  告
合肥利博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方金龙同志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7】02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方金龙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