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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玩失踪 拒不执行终获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15 15:43:55


一男子转移财产玩失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朱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濉溪县人朱某的妻儿遭遇车祸身亡,经公安交警调解,肇事方共赔偿36万元。朱某领取该款后将钱款转移,拒不向岳父母支付应得份额。其后,朱某岳父母向濉溪县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支付应得赔偿款14.263万元。 2009年7月7日,濉溪县法院判决朱某应支付其岳父母11.07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岳父母向濉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一直外出打工玩失踪,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12月8日,濉溪县法院以朱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朱某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12月28日朱某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抓获,归案后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今年1月6日,朱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方好王彪·

编后: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