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申请人刘某向泗县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朱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泗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刑事自诉案件。这是自2015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泗县法院受理的首例由申请执行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被执行人朱某某拖欠申请人刘某材料款12000元,朱某某拒不偿还后被刘某起诉至泗县法院,法院判决朱某某偿还刘某材料款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某从自己的个人账户转走大笔现金,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刘某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泗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该刑事自诉案件已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这是泗县法院以刑事拒执罪自诉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执行震慑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泗县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扭转“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的被动局面,通过悬赏执行、拒执罪自诉、给“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等方式更新理念、综合施策,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全方位、多举措地攻坚执行难题,进一步兑现胜诉权益,树立司法权威。
·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