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邦水、徐先妹、孙功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98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邓邦水、徐先妹向原告偿还垫付款83935.68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93935.68元;2、被告孙功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正英、阮志标、王正根、贾贤翠、叶健、陈磊、陶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青山监狱第十二监区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陶新成、张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虎诉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陶新杨、张莹莹、唐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虎借款本金4604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以460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施迎东、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对前述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施迎东、陶新成、张莹莹、唐怀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张俊、曹者荣、韩健、李素兰、李绍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2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委托贷款本金3356万元、利息816.63万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时止;二、如被告一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变卖、拍卖被告一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临泉县迎宾大道北侧教育路南侧临国用(2013)第071号土地证项下3855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教育路南侧万嘉新城9#、11#楼19884.66平方米在建工程),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道虎、韦士琴:本院受理原告刘泽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昌生:本院受理原告殷之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光辉、安徽省御之皇调味品有限公司:原告唐尧与被告许光辉、安徽省御之皇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阳:本院受理原告杜经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杜经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杜经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帮杨:本院受理闫泽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董帮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闫泽江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30元,由董帮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6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浩宇、马玲玲、程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浩宇、马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663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为60972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程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被告陈浩宇、马玲玲、程坤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浩宇、马玲玲、程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0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士纪、李月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陈从虎、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士纪、李月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91587.38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为132615.9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陈从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被告王士纪、李月月、陈从虎共同负担;保全费351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0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江南不绣钢门窗经营部诉你、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市新站区江南不锈钢门窗经营部276242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合肥市新站区江南不锈钢门窗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8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梦倩:本院受理原告李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刘梦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李悝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梦倩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刘梦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巍、李海霞、刘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29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巍、李海霞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88342.2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至欠款结清时止暂计10000元)合计198342.2元;2、被告刘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5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讼:1、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人民币300万元;2、以上欠款300万元自2016年11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该款项付完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褚绪清、詹银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57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吉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华清、张燕: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被告刘华清、张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 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刁山云、冯家强、汪利英、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化翠诉被告刁山云、冯家强、汪利英、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辉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2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6788号原告张祖传诉被告安徽安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2017)皖01民辖终27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凤: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瑛诉被告王祥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拯: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玉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高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玉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0元,由被告高拯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联华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怀亮、陶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上诉人安徽省联华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2016)皖0104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严格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金萍:张勇华就(2016)皖0104民初5111号案件申请管辖异议,本院现作出(2016)皖0104民初511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江光能、胡家云、上海云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张克春申请执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执行担保人启东市江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启隆乡南沿(产权证号:启国用(2015)第0220号、启国用(2015)第0222号、启国用(2015)第0223号)的3宗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70017平方米,评估单价123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8612.09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中信估字(2017)AS-0133号土地估从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和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师帅:原告马晶晶诉被告吴师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师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晶晶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8元,财产保全费1669元,合计6417元,由原告马晶晶负担488元,被告吴师帅负担59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师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守来、王芳、安徽百事以恒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以恒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保全裁定书、(2017)皖0104民初15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另本案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已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对该上述状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朋:本院受理刘朝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胜、彭丽、魏祥宝:本院受理曾灵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毅、王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成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爱国诉被告安徽成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闻庆洋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太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超诉被告曾太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芬、武孝勇、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56033.7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25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武孝勇对本判决第一项刘芬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刘芬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刘芬所负债务对登记在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M5A109的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皖M5S26的天翔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催收通知书
徐小凤: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7号金康商城A区21号房产,已于2008年10月31日,由该房产所有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安徽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拍卖转让给第三人。
请你于10日内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处联系,结清所欠房屋租金,逾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803055
联系人:刘经理 李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8月15日
催收通知书
凤元顺:你租用的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中山南路7号金康商城A区23号房产,已于2008年10月31日,由该房产所有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安徽恒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拍卖转让给第三人。
请你于10日内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处联系,结清所欠房屋租金,逾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803055
联系人:刘经理 李经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8月15日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武海燕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海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所借款项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武海燕与被告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海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款项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洋:原告何福德与被告王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福德房屋租金101800元及利息1628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5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姚晓华:原告高明海诉被告刘正祥、姚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明海与被告刘正祥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刘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高明海购房款38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167408.22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高明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8元,由原告高明海负担3298元,被告刘正祥负担70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正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明东:你与申请执行人钱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75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胡文凯:原告汤秀芳与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钢锋、张红军、胡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秀芳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汤秀芳借款本息832万元(其中本金800万元,利息32万元,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4月7日计算至2017年6月7日为320000元,其后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6400元,以上合计8486400元;3、判令被告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刘凯、年艳、年仕明、史杨林、王钢锋、张红军、胡凯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友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桂华与被告张友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有香、束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桂华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5万元为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336元,由被告张有香、束从英、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静雯、薛晓勇、张俊、陈琴琴、张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朱静雯、薛晓勇、张俊、陈琴琴、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930、49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永茂、张静、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华、陈锋: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常永茂、张静、安徽国耀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华、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46、51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学峰与被告俞忠亮、苏琦、李绍春、李霞、刘磊、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学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1357200元(利息暂自2015年2月7日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之后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2600000元×24%×783÷360=1357200元),合计3957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合肥市包公镇砚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303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卢家谦:本院受理原告陈柱诉你及罗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共计110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尹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云峰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志鹏、赵剑寒、合肥天仁精密塑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天亿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文堂、马非非、张春桃:本院受理原告汪昌玉诉被告马文堂、马非非、张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史文联、戴梅: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史文联、戴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传杰借款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米华俊、马梁、米超:本院受理原告宋业翠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米华俊、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宋业翠各项损失人民币89736元;二、驳回原告宋业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路、张敏、吴大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生、曹晓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生、曹晓明借款3554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张敏对上列第一项中的借款27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与张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吴大兵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永生、曹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昌维:本院受理原告朱祥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以苹、宣礼奎、李继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宣以苹、宣礼奎、李继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宣以苹、宣礼奎、李继兰共同偿还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垫付款88000元并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宣以苹、宣礼奎、李继兰共同支付原告宁波易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微:本院受理原告王姝杪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汊河工业园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41122000025268)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戴礼鹏、孙德祥、赵宝林、李成付组成,戴礼鹏任组长。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宝林;联系电话:0550-596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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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5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三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200009286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玉珍;联系电话:18010823217。
广德三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
注销公告
广德中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70425852P)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程飞跃、丁双喜、陈云、胡卫群组成,程飞跃任组长。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程飞跃;联系电话:13865358189。
广德中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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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