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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骗税款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16 14:52:10


近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颍上人刘某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10月23日,刘某伙同乔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颍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于200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取得以广东省某市两家商贸有限公司为出票方,颍上县某商贸公司为受票方的广东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06张,价税合计1100余万元,进项税额155余万元。

2000年11月12日至12月10日,刘某以颍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出票方,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为受票方,开出安徽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销项税额145余万元。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等人从中获取手续费差价2万余元。所取得的10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颍上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抵扣101张,抵扣税款144余万元;所开出的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实际抵扣11张,抵扣税款70余万元。

以上刘某等人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为300余万元,实际骗取税款数额累计为74余万元。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