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江、方丽娟、郭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09、481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9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刘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袁、孙康琪、合肥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志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袁、孙康琪、合肥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陆志鹏借款304952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26659元,后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以304952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袁、孙康琪、合肥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陆志鹏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袁、孙康琪、合肥恒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勇、余坤:本院受理原告汪家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汪家琳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7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余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徐勇进行追偿;三、被告徐勇、余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汪家琳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焕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焕芝与被告李俊离婚;二、婚生子李志豪由原告张焕芝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秦松:本院受理原告方劲松诉你及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秦松、李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方劲松借款本金410000元并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秦松、李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方劲松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显山、史玉蓉:本院受理原告屈盈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显山、史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屈盈盈借款16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安显山、史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屈盈盈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维: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迎峰:本院受理原告胡强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能强松货款30000元;二、被告黄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胡强松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席国柱、袁梅:本院受理原告黎军诉被告席国柱、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吴信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卫爱建与被告康亮、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正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祝芬与被告陈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芹、金问梅、王敏、程迎柱、乔启辉、席治国、秦肃、孔维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487、2488、2489、2490、2494、2496、2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御乐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徐胜者、王斌、张正来、马忠跃:本院受理安徽银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皖0102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茂燕、甄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澜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厚文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00.00元(贰仟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军:本院受理原告聂爱武诉被告张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4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法院判决支付期间届满时止,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王乔、胡淮东: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王乔、胡淮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淮东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徽商城市庭院10幢904室(产权证号:蜀5003272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格贰佰贰拾叁万柒仟捌佰元(223.7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7)皖0103执1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网络拍卖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丽华:本院受理原告费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60000元整,利息100800元,合计13608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7年1月2日计算至2017年5月1日,其余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和徽亳路交口太阳海岸花园9幢807室房屋(他项权证:房合蜀他字第824007974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黄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军、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军、黄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联邦花园5幢103、104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60026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叁拾捌万捌仟柒佰元(138.87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2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道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确认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案参加诉讼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仕良、何明霞:本院受理原告唐二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5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宜辉、张玉平、李华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信用卡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80、0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科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传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佳铁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3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茹琴: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聂茹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兆乐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军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武汉市兆乐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2016)皖0111民初751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翁伟卫: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4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后亮: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明媚、柴贵富: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5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继能、徐俊: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4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包音图古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5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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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荣: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4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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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维: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小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11民初5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增家: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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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阿日木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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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坤敏: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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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俊豪: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康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海日罕: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国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37415元、综合服务费291610元、违约金69516元,合计798541元。二、驳回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钢:本院受理原告罗林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2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敬、高德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伊仕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李敬、高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肥伊仕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4200元,同时支付原告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惠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惠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7.72万元及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章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押金28269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祥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铭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铭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1377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宁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永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广宁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永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2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经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经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9308.64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为林:本院审理原告王家前诉被告束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家前租金2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虎、刘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与被告王虎、刘坤、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王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80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因本案撤诉,依法解除本案王虎、刘坤名下的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70号之一、之二的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浩:本院受理原告丁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丽:本院受理原告程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本洁: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华刚、甘文烈: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凡红诉被告余华刚、甘文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娜诉被告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晓杰:本院受理原告张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江、李红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江、李红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周红、李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18171元及违约金(自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支付贷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累计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保证金26800元冲抵违约金);二、驳回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0元,由周江、李红平负担1875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兴琼、鹿宁: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7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公 告
陈宗仁、吴邦凤: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6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公 告
王震、吴海燕: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6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公 告
薛保祥: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06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公 告
安徽兴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南通海成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你方就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40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公 告
合肥优食袋食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毛丽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向你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因查无此公司,被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7]398号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新杭镇聚源新型材料压膜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280161966;注册号:341822000111171)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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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