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樊兵涛、郑红霞、聂宗宝、姚龙、安徽以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法勤诉被告樊兵涛、郑戏霞、聂宗宝、姚龙、安徽以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文俊:本院受理原告周学化诉被告盛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71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吴银春诉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银春货款33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中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杜程程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语函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麦典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语函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立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关家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山诉你与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7)皖012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益、宋莉芬、邹晓平、李华: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海南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恒华管桩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2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汪慧明与被告朱伟伟、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朱伟伟、张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汪慧明借款本金壹佰柒拾万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14元;二、驳回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桃、秦从道、许之友:本院受理的原告韦生红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韦生红与被告秦桃、秦从道、许之友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秦桃、秦从道、许之友返还原告韦生红购房款2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韦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6元,公告费800元,计8876元,原告韦生红负担576元,被告秦桃、秦从道、许之友负担83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亮、孟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90元(暂自2017.6.14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7.31,之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昂: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44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0893.85元(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67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双松、杨彩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胡双松、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双松、被告杨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45586.08元及利息2683.41元(计至2016年12月21日),以后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双松、被告杨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对被告胡双松、被告杨彩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B4区商377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4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06元,由被告胡双松、被告杨彩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继文、孙建妹、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胡继文、孙建妹、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继文、被告孙建妹、被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9677.7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自2017年7月3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继文、被告孙建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三、被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继文、被告孙建妹追偿;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对被告胡继文、被告孙建妹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与祁门路交口西南处新地中心10幢办2201-2210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案件受理费872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44元,由被告胡继文、被告孙建妹、被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辉、丁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李辉、丁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辉、被告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25421.69元及利息6711.4元(计至2016年10月1日),以后利息自2016年10月2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辉、被告丁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支付律师费17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对被告李辉、被告丁浩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通达路云河湾小区C-27幢304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0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38元,由被告李辉、被告丁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王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89030.25元及利息5977.81元,合计295008.06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止),以后利息自2016年11月28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支付律师费88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对被告王结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73-76幢73-803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9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06元,由被告王结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原告宋业贤诉你们及吴正贵、余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原告宋业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范云芳诉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尚昌俊、张维芳、尚昌翠、宣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五被告共同(连带)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7000元;2、判令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欠原告借款产生的利息17990元(以257000为基数,月息一分,从2016年10月26日计至起诉之日)及逾期利息(以257000为基数,月息一分,至被告还款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启传、王本存、王本好、张同芹、谷业武、万士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案件号分别为(2017)皖0123民初848号、(2017)皖0123民初849号、(2017)皖0123民初8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时、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并支付原告至起诉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1662.3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货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暂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松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8790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8892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8日),自2017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的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093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松、陈霞:原告葛友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刘德松、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友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自2017年4月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刘德松、陈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中景、束静:本院受理原告陆在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1037.5元(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本金105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从2017年1月27日起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6%暂计至2017年4月26日,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11037.5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涛:原告梁风云诉被告朱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昌兵、洪后妹、安徽徽康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韩大公诉被告杨超、安徽徽康置业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季昌兵、洪后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8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于绍雪: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凤与被告于绍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志凤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叁万元整 ,利息柒仟陆佰伍拾元整;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原告沈翠平诉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翠平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80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共计本息人民币18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凌飞与被告牛卫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杏林花园北村45幢202室房屋中搬离,腾空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陈凌飞;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凌飞房屋占有使用费27300元(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你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4元及公告费400元,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其军: 关于王吉武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吉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金年、夏太军:关于李元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元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李霞、张敏、姚中兵、余一本、李云珠、王小莉、项群、李军、韦娇、朱正友、聂宗姐、游万庆、李青松、范斯燕、邢青芝、张建、石向军、王艳利、叶青翠、朱劲松、陆士荣: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义:原告李庆虎与被告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5元,由被告张成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红军:原告李庆虎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5元,由被告李红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柳蔡娅、包能伟、柳新伟、张丽清、周利忠、卜寿花,肖振东、葛黄艳、邵哲伟、王丽香、邵哲骁、陈显音,雷达业、朱伟情、赖贤炯、吴静静、梅相国、王海燕、章汉雄、吴雪梅,郑佑克、郑丽、郑德贵、郑秀芬、谢林平、刘琴,汪健、牛琴、庄陈跃、余永强,黄孝先、崔有梅、宋林、黄丽丽,李延明、李华荣、蔡丽莺,梁正强、柯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柳蔡娅、包能伟、柳新伟、张丽清、周利忠、卜寿花,肖振东、葛黄艳、邵哲伟、王丽香、邵哲骁、陈显音,雷达业、朱伟情、赖贤炯、吴静静、梅相国、王海燕、章汉雄、吴雪梅,郑佑克、郑丽、郑德贵、郑秀芬、谢林平、刘琴,汪健、牛琴、庄陈跃、余永强,黄孝先、崔有梅、宋林、黄丽丽,李延明、李华荣、蔡丽莺,梁正强、柯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十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道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道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868.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12954.89元,之后按照59868.12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道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3464.33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刘道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茂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范茂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7632.43元及利息15710.8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15710.89元,之后按照97632.43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茂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5770.15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范茂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良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林良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2.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14641.74元,之后按照99992.82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良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5796.73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0元,由被告林良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章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彭章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958.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52320.37元,之后按照72958.60元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章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5771.89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彭章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先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叶先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920.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为71968.48元,之后的利息以按欠款本金79920.33元的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先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滞纳金4630.10元及挂失产生的管理类费用5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50元,由被告叶先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朝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启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菊: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州诉被告王祥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余逸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卫国偿还人民币2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卫国:本院受理原告胡正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卫国偿还人民币6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霞:上诉人詹伟民就(2017)皖081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主要内容是詹伟民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并以酒抵偿了剩余部分借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倪俊如: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倪俊如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947.04元、利息、滞纳金16652.96元,合计透支金额35600元(以上本金、利息、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另行计算,直至本金、利息、滞纳金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倪俊如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鲍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鲍欢与被告杨超离婚;二、婚生女杨可馨随原告鲍欢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杨超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鲍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润英:本院受理原告刘雨生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雨生办理安庆市菱建小区19幢503室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润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必伟:本院受理原告邓圆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1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圆与被告潘必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得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得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本金14984.47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12月3日,利息、滞纳金为11841.53元,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李得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扬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252.87元、利息、滞纳金34507.13元,合计透支93760.00元(以上利息、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扬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红:本院受理原告马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9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戴伟、陈娟: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文文、李青: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国圣、赵成云诉被告吴国生、厉德红、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吴国生、厉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肖国圣、赵成云借款本金7886000元以及利息;二、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借款本金6075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诉被告王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购机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泾县吉祥建陶有限公司(注册号:341823000017698)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黄德娥;联系电话:1360563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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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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