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纠正社区服刑人员漏管6人、脱管75人,建议收监执行91人。 8月17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安徽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全省检察机关在同级司法行政机构社区矫正中心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社区矫正检察官由员额内检察官担任,同时配备至少一名检察辅助人员。该规定同时还就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管理活动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终止矫正检察、未成年人矫正活动检察等进行细化、明确。
在交付执行环节,检察监督内容包括: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等情形。在管理活动环节,监督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对未成年人矫正活动的监督事项主要有:是否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人矫正档案是否采取保密管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是否包括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等。
规定同时提出,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应在社区矫正中心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检察官信箱”,受理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的来信来访,信箱每周至少开启一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撰写案件分析报告,层报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办案质量考评纳入员额内检察官执法档案,并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监督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错案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