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8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1 09:55:26
点击下载: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林、李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福文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田源精铸有限公司、赵宜文、徐林、李宏、孙爱琴、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恩琼、宋从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贾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7732.83元,利息(含罚息)22469.65元,本息合计290202.4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按约定计算至贷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有权以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01088号)折价抵偿债务或对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永祥、李红玲:本院受理原告焦其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顾永祥、李红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焦其凤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顾永祥、李红玲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顾永祥、李红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吴永贞、仇多开、周俊、汪炎、陆斌、李延培: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516、4907、4905、4219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103民初259、23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阮尚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15435元及利息每月14308.70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之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时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2017)皖011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利晨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骑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利晨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骑益商贸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9.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512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违约金)8467.2元(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从2013年1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健、洪文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健、洪文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损失、利息、共计120600元,(其中,保险赔偿损失120600元;利息,以实际损失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全部损失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安现春: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稻香楼支行诉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安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稻香楼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6604.8元、利息185519.94元(含罚息和复利,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9日,之后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300元;三、判令被告郭芳苗、安现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7262.4元;二、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违约金)11923.9元(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从2015年1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陈晓光、李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请:一、判令被告陈晓光、李赵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58304元、滞纳金29485.17元、利息6135.39元,合计人民币493924.56元(滞纳金和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后期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陈晓光所购买的奔驰轿车(车架号为WDDUG6CB7FA194094)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享有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伦斌:本院受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陈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应奎货款388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8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78元,由被告陈伦斌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仁君、汪四枝:本院受理原告薛谟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汪仁君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75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1.5分率,自2012年1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6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汪四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9224.42元,透支利息45955.16元,违约金3000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等费用,合计538179.5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7)皖0102民初543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三分公司、姚巨民:本院受理原告叶德权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三分公司、姚巨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德权请求判令:一、被告姚巨民偿还原告叶德权支付的50000元开工保证金;二、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三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三分公司、姚巨民支付原告叶德权利息1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琼、周绪、张燕: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琼、张守斌、周绪、张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36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飞:本院受理原告邸道继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音响设备租赁活动费2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在安徽法制报公告向“张寿平”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现更正为向“张孝平”公告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