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遇到一起“淮北彭宇”案,承办法官通过细致、主动调查取证工作,秉持正确侵权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不偏离社会道德风尚,妥善化解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李贤起诉称,今年5月1日其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对面驶来一辆客车,自己见状将车辆缓缓停下等待客车通过。这时,同村村民时峰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自己背后驶来,时峰明明看见迎面有客车过来,依然强行从自己左侧快速通过,刮撞到自己并致自己摔倒受伤。事发后,时峰将自己送至医院救治,交纳住院押金400元,并和家人经常到医院护理。双方均没有报警。几天后,时峰不承认将自己撞伤,双方发生矛盾,自己报警后起诉至法院。
被告时峰陈述,事发时与李贤车辆相隔很远距离,且超车过一段距离后,李贤才摔倒,因此李贤受伤与自己无关。李贤受伤是因其年事已高,在避让迎面来车时过度导致摔倒。李贤摔伤之后呼救,在现场无其他人进行施救的情况下,考虑到都是一个村的,自己就将李贤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400元医疗费。
因事发路段没有监控,且事隔多日难找寻人证,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两辆电动三轮车没有接触的痕迹,但未出具事故认定书。
没有视频监控,缺失人证,且系无接触的交通事故,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如何认定?
为还原案件事实,法官积极取证,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车道宽度不足以并排三辆车通过。经分别问话,时峰认可了超车时对面有来车,没有注意与李贤车辆的相隔距离,双方陈述基本接近。在此基础上,法官依法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
在吃透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基础上,法官认为时峰驾驶具有危险程度的电动三轮车在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下,不能超车而超车,超车过程中应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安全距离而没有保持,挤占李贤行车空间,造成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时峰承担民事赔偿90%的责任。同时,将时峰事后主动为李贤交纳住院押金、看护护理行为确定为自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法官认定李贤事发时已年满八十周岁,驾驶有一定危险程度的电动三轮车上路,在时峰违章超车时处置欠当,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自负1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