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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2 09: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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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宾:原告王德长与被告孙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孙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孙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并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5400元和违约金14000元,共计99400元(利息以本金总额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8月28日起分别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至本、利结清之日止,违约按总额的20%为计。);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黎明、黄成成、魏武:本院受理原告王彩与被告程黎明、黄成成及第三人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黎明、黄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王彩对被告程黎明、黄成成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158号17幢602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45元由被告程黎明、黄成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邵先龙与被告瞿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先龙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并支付借款本金126500元、利息7590元和违约金37950元,共计172040元(利息以本金总额126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借款之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23日,至本、利结清之日止,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以借款总额1%计,至本、利结清之日止,以不超过借款总额的30%为限。);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佳佳:本院受理原告陈靖与被告彭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靖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按月息2%计息,共9000元整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忠节、李军:原告王艳与被告康忠节、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康忠节、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康忠节、李军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照龙: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被告沈照龙离婚纠纷一案,陈海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海霞与沈照龙离婚;2、陈海霞与沈照龙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沈锁存、沈震生由沈照龙抚养;3、诉讼费由沈照龙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丽平、方晋峰:本院受理原告化浩宇与被告万丽平、方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浩宇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36万元(按照月息两分计算,从2014年4月23日计算到2017年3月29日,并继续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潘瑞: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诉被告徐芳芳、靳长清、潘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605、56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爱民:原告陆红梅与被告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红梅借款本金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郑爱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胜昌:原告梅学超与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胜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原告梅学超与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梅学超保证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梅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50元,由被告安徽省银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本院受理原告冯如芹与被告黄山御饮堂茶业有限公司、储诚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如芹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至2017年7月3日)4800元共计248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嵘:本院受理原告叶玲宝与被告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玲宝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整及利息392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按照年息14400元即月息1%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义:原告李庆虎与被告张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5元,由被告张成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红军:原告李庆虎与被告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5元,由被告李红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毅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115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成、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万浮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近池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03民初716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玉民、胡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东昌石材销售部诉被告陈捷、安庆市时顺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郑玉民、胡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6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限本案被告立即付清拖欠货款57510.4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判令安庆市时顺装饰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赵、陈晓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金338965.95元及利息12928.95元,合计341894.9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366894.90元);3、判令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福海新居10幢201室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1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波诉被告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字7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庆武:本院受理原告殷庆霞诉被告朱庆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连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礼刚申请宣告梁琴失踪一案,申请人王礼刚称,2014年9月,被申请人梁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王礼刚曾到被申请人梁琴娘家及亲朋好友处寻找未果。下落不明人梁琴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梁琴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梁琴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梁琴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森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7年2月27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200053 24261996,出票金额柒万元整,出票人安徽万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越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2月27日,到期日2017年8月27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和平、钱太金: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9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李道彬、赵军、高良明、何照明: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维武、丁学成: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伟霖钢模租赁站诉李维武、丁学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卢军、袁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3393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卢军、袁丽萍偿还原告为其向徽商银行合肥大钟楼支行垫付贷款314300元及逾期违约金147105.71元(截止2017年4月7日,后期以314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时止),合计人民币461405.71元;2、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吴友丁:本院受理原告利港置业发展(合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4603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763500元(利息按年利率20%标准,暂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息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安徽闽商置业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服务费4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吴友丁对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服务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漪晨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38490.10元、利息734.56元、逾期利息3854.75元、复息38.20元、罚息33.66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息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王进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王进名下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大珍、邵世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珍、邵世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25万元、利息3298.75元、逾期罚息84065.21元、复息1431.20元(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27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吴大珍、邵世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吴大珍、邵世祥名下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在最高限额325万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大珍、邵世祥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军诉被告张凤奎、经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奎: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张凤奎、经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6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杨萍、高伟伟、高令全、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3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吕杨萍向原告支付垫付垫27701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垫付款付款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详见垫款情况以及所欠违约金计算表);二、判令高伟伟、高令全、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志官、武克红、杨守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志官、武克红、杨守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30元由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仁萍、郑志琼、陶汝明、殷宗虎、贺家水、罗友桂、戴厚菊:本院受理原告龚健萍与被告张仁萍、郑志琼、陶汝明、殷宗虎、贺家水、罗友桂、戴厚菊、方家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汽配城信息中心大厦23号商品房归原告龚健萍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00元,由原告龚健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喜:本院已受理安徽天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本院已受理安徽天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孝升:本院已受理闻程银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已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世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7771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笔代垫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笔款项垫付后第四日起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垫款金额和日期详见附一);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世军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本院受理原告文旬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文旬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3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龙、吴群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龙、吴群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国平、马磊、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执行的(2015)合铁执字第00102号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孙国平、马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安徽国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国信房评字[2017]第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合铁执字第00102号、第00102-1号、第00102-2号及第00102-3号《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孙国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2幢1003室(产权证号:庐字第075181号)房产于估价时点(2017年6月29日)的市场价值分别为231.15万元。上述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将依法查控、划拨你们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并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国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2幢1003室(产权证号:庐字第075181号)房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5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人民币300万元;2、以上欠款300万元自2016年11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该款项付完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勇翔亚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戴亚军:本院受理原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19580164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50元,由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8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宛俊诉被告孙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报告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腾:本院受理原告杜卫峰与被告王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立刚、王庆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冬梅诉被告姚立刚、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猛、冷梦连: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莉与被告刘猛、冷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昂正祥: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64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本报8月16日二版法院公告栏第二条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中的“刘建明”实为“刘明建”。特此更正。
遗失声明
广德韵忆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98734)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罗秋远出生医学证明(编号:P340563261)遗失,现声明作废。
王鹏飞公现役字第1065131号警官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马珺000535警官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