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贤结、李玲、赵宜涛、张家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贤结、李玲、赵宜涛、张家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磊、于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193649.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3649.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二、被告王路遇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磊、于真真、王路遇: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孟磊、于真真、王路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磊、于真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193649.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3649.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二、被告王路遇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宜涛、张家莲、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宜涛、张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80000元,合同期内综合费用及利息总计3398.4元,逾期综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对赵宜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一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商1201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1617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与被告赵宜涛、张家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宜涛、张家莲、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宜涛、张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本金550000元,合同期内综合费用及利息总计10384元,逾期综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对赵宜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芙蓉路1388号一里洋房11幢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合庐130001476)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与被告赵宜涛、张家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宜涛、张家莲、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宜涛、张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本金360000元,合同期内综合费用及利息总计6796.8元,逾期综合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对赵宜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678号圣联香御公馆20幢706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1165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贤结、李玲、合肥徽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徽天园林苗木基地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与被告赵宜涛、张家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恒石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本院受理汪宜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玉萧、罗伊南、合肥市芭莎风尚酒店、吴阳阳:本院受理王献友、崔苹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菁、马青波:本院受理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陈琳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868号、387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家峰、袁巍、马玲玲、魏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魏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颐园世家5-16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57582)依法委托安徽省金桥拍卖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合肥市政务区颐园世家5-1601室变卖价格为人民币290万元。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2万元)并缴清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上述房产为现状移交,过户税费(含可能补交的税费)及该房可能欠下的水电物业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明桥:本院受理原告兰俊与被告张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兰俊借款本金308万元;二、被告张明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张明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四、驳回原告兰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原告周青与被告张为、贺祖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青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青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红、汪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爱平与被告谢永红、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谢永红、汪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爱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鹏、陈登友: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振环、谢学兵: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卫健:本院受理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前宏诉你们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言明、范良凤: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4283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万元,利息41万元(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业标诉你及肥东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高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孙高华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834.00元、利息、滞纳金40203.00元,合计透支金额100037.00元(以上利息、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孙高华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林慧: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周林慧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4292.68元、利息、滞纳金62495.32元,合计透支金额186788.00元(以上利息、滞纳金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6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周林慧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银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席红云、王荣、肥东县旺盛养殖有限公司、沈桂兰、王化岭:本院受理的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合肥宏村工贸有限公司、洪明: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凤生、陈丽梅: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珍: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及彭郑、许雨红、安徽华昕铸业有限公司、魏敦春、徐文、费维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12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忠秀:本院受理原告刘启红诉被告高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70元(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7月30日计算至2017年6月10日);2、被告自2017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本清息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然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有民、方万龙、方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方有民、方万龙、方芳114323.2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方有民、方万龙、方芳50万元;被告张伟、安徽昊然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方有民、方万龙、方芳48289.5元;驳回原告方有民、方万龙、方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荣:本院受理原告陆春华、杜兰华与被告陆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7)皖01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陆春华、杜兰华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20日向被告陆荣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陆春华、杜兰华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丁爱群:原告朱得清与被告阮仁云、丁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仁云、丁爱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得清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于 17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阮仁云、丁爱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得清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朱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4元,由被告阮仁云、丁爱群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才、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与你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荣才、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华宝: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兵与被告陶华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及借款本金3992元(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4月23日暂至2017年6月16日按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月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振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振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15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97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振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15元,由被告合肥航云天塑胶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业强、李仙:本院受理原告丁胜与被告王业强、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胜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16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本金30000元自2015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400元;另外的本金15000元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文申请宣告薛天宝失踪一案。申请人刘文称,薛天宝,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46号5栋112室,于2010年2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薛天宝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薛天宝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薛天宝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薛天宝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洪涛:原告杨洋诉你、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薛峰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另被告薛峰对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
肥东县人民法院
熊福祥:本院受理原告翟年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熊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翟年贵工程款92560元并支付利息(以92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翟年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伯平:本院受理原告时二勇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582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259000元人民币,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利率计算,时间自2014年10月至本案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孙锦文、余莎莎: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庆元印务有限公司、程观金、张啟芳,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安徽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山观锦壁纸有限公司、孙锦文、余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世龙、黄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世友:本院受理原告王菊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彦高:本院受理原告韩永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乃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从军、陈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好: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凯宇、刘俊:本院受理原告蒋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立:本院受理原告马玉环与被告孙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马玉环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爱宝:本院受理原告严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爱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严艺斌借款人民币74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同时支付原告严艺斌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严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银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银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吉友:本院受理原告赵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峰人民币13500元;驳回原告赵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乔芸:本院受理原告朱顺纪诉被告郑思地、范乔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安徽法制报2017年5月22日报纸中刊登的送达安徽省润宇劳务有限公司文书的公告中,原“退还保证金5000元”现更正为“分别退还保证金50000元”,特此更正。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大淼、徐连芳:原告杨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克勤、郑昌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本有与被告韩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克勤、郑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本有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胜利、毕道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金与被告凌胜利、毕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9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凌胜利、毕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传金借款40000元及利息22400元,合计62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泾县汇成粉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泾县汇成粉体有限公司货款17721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721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标准,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0元,由被告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永发:本院受理原告刘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永发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2年9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鲁永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平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60元,由被告鲁永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克勇:本院受理原告郑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231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贵宏、许善云、李发兵、王荣花:本院受理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贵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9985.88元及违约金11997.18元;被告许善云、李发兵、王荣花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童玉梅、张玉俊、张霞:本院受理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6368.43元及违约金11273.69元;被告童玉梅、张玉俊、张霞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俊、张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巫乃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8900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21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4日,具体应计算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东来:本院受理的合肥熹益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大武:本院受理的谢明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本院受理原告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邵伟偿还借款本金4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月息2%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田广斌追偿。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8元,由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祖祥、许慧勤、葛小苗、李长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603、55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高先树、陈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庐民二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货款本金1292527元,并自2016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高先树对被告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必祥;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必祥、安徽省鸿顺鑫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合同款161566元,并支付滞纳金15178.23元(以16156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暂时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由法院一并判决。)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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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松;刘琳: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陈久松、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陈久松立即向原告杨其花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2115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时30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刘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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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村: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刘家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其花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刘家村立即向原告杨其花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2.7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时24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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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财进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凌必权与被告合肥招财进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凌必权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合肥招财进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所欠电缆工程款人民币115773.22元整,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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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泰、王洪:本院受理原告林茂霞与被告方涛、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578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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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祥:本院受理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77200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7年3月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颖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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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刚:本院受理原告朱兴华与被告汪刚、朱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兴华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人民币本息60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二提交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胜林、王中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胜林、王中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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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钱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钱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刚起诉要求被告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钱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合肥市金色地带负一层1136号停车位的产权证书,并由被告合肥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钱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金平: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建与你(2016)皖0122执12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旧城改造工程星光嘉园22幢1007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单价为8600元/平方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2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产评估价值有异议,现你于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中润酒店有限公司、汪正鹏: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老高粮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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