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宏:本院受理原告宋义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554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5间,如无法分割,请求原告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并享有拆迁补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洋、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576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邵洋向原告一次性偿还银行代垫按揭款229500.21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利息自每笔款项实际垫付三日后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分段计算,款清息止,暂计10000元),暂合计239500.21元;2、判令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牛中琴与张关兴、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蔡志强名下位于合肥市巢湖路雨花桥40号1幢504室房屋,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巢湖路雨花桥40号1幢504室房产评估价为950100元。现经牛中琴与蔡志强同意,本院依法按照评估价格直接变卖上述房产,有意愿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17年9月10日之前将上述款项转账至本院账户内,并请与包河法院执行局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波、何英,周家勤,钟海涛,郑笔正、李惠华,田进、周鑫蕾,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波、何英,周家勤,钟海涛,郑笔正、李惠华,田进、周鑫蕾,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八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捷祥新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宗好: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多义与被上诉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樊宗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上诉人杨多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杨玲:本院受理上诉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蒋伟、原审被告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92860元,由上诉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水平、陈玫婷、魏春玲、柯志强、杨晓峰、伍章飞、李宗扬、龚云龙、黄磊、徐进峰、胡凡凡、范润泽、谢守聪、黄勇、王庆、张松、胡莉、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180号、5182号、5183号、5184号、5553号、5714号、5715号、5716号、5717号、5718号、5719号、5720号、5808号、5810号、5811号、5812号、5813号、58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阚杰:本院受理原告周迎春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本院受理原告文旬华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742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港悦餐厅:本院受理原告许华龙、吴群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28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强:本院受理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7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曹士来诉你、汤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890000元及利息164029元(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直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原告朱辉与被告杨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华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辉偿还借款11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众事达汽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本院受理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唐厚武、丁士云:本院受理安徽中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开松、杨继玲:本院受理安徽中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姚传明:本院受理原告江长傲与被告姚传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长傲4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文明:原告吴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九洲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祚斌、齐煌、金国美、范朝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4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2、偿还2500万元贷款的所欠利息488.24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来玉:本院受理原告许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5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张来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号起计至其实际还款日止,按双方约定利息每月为2.2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久红、黄翠元:本院受理原告唐俊梅与被告郑久红、黄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借款本金月1%,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道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雪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5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卫星: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许高升、刘卫星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依法确认原告对执行标的即刘卫星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7-2003、7-2004、7-2005室房屋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就上述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将扣划的租金620302.8元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雪露:本院受理的王丽君与胡勇、黄雪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决确认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3幢1404室房地产权归原告所有;2、判决解除对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3幢1404室房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价值2058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余君、向丽琴,孙余传,陈辉、殷杰,甘甜、范世丽,邵显松信用卡纠纷执行五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明义、汪爱扬、郁群:申请执行人侯建寒与被执行人刘明义、汪爱扬、郁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善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胡善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威、束庆霞、陈立武:关于陈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212、6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双梅、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刘抗与你们(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王球:关于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7749、7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张见与被告王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计伟、谢卫玲、计恩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8451.45元;2、判令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支付利息人民币1165.9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24.58元(截至2017年4月13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59617.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罚息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60141.97元(截至2017年4月13日止);3、判令如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计伟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63L10,发动机号为02158189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计伟、谢卫玲、计恩祥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5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文森、唐华乔、王道刚、张玉存、王德美、邹翠玲、王永生、凌春、方冬梅、韦正久、司武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存名下位于合肥市晨阳世纪城3幢120室(产权证号:瑶048613)、邹翠玲名下位于合肥市晨阳世纪城3幢119室(产权证号:瑶046877)、凌春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汪塘农贸市场A幢167室(产权证号:合产055202号)、韦正久名下位于安徽国际汽车城摩配市场A4幢404室(产权证号:025979)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后,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价格:张玉存名下位于合肥市晨阳世纪城3幢120室(建筑面积:70.74m2,产权证号:瑶048613,变卖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邹翠玲名下位于合肥市晨阳世纪城3幢119室(建筑面积:67.02m2,产权证号:瑶046877,变卖价格为人民币48万元)、凌春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汪塘农贸市场A幢167室(建筑面积:28.83m2另夹层14.35m2,产权证号:合产055202号,变卖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韦正久名下位于安徽国际汽车城摩配市场A4幢404室(建筑面积:58.39m2,产权证号:庐025979,变卖价格为人民币55万元),合价人民币壹佰捌拾叁万元(1830000元)本次变卖成交后,以现状移交,本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三、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本院(2014)庐执字第01293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变卖期内,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买受人,之后三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并缴清变卖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的确定为该房产的买受人。
四、确定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杨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161893.93元及利息(利息以161893.93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杨园园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424534.94元及利息170384.3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424534.9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现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鲍现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341421.23元及利息131669.9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341421.23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配思:本院受理孙义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友保、向秀芳:本院受理李博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赵俊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石平诉被告赵俊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俊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高石平工程款2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1500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丽彤:本院受理原告范祥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德伟: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黄德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王贵诉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芸、张忠俊: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平与被告孙芸、张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孙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被告张忠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暂定为3000元,本金和利息合计8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孙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平与被告王伟、孙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2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被告孙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暂定为2000元,本金和利息合计6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马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国岗与被告张文、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3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书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恒翠诉周书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玉琪:本院受理原告胡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祥:本院受理的任维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文祥:本院受理原告任维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任维东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清息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方就保险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19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公 告
王建:本院受理的甘圣宝与你方的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合仲字第049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人民医院2017年6月16日开具王鹏的住院发票一张,金额34,541.15元,声明作废。
▲广德羽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NPT293X)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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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