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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5 09: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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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宏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宏年给付原告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费350049元;二、被告余宏年赔偿原告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计算方式:以35004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合肥通达航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皖0102民初69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吴霞:本院立案执行沈翠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7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正:关于房胜勇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4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房胜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付世根:本院受理原告王果华诉被告付世根离婚纠纷一案,王果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王果华与付世根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2、婚生子由王果华抚养,付世根按每月2000元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付世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兆楠:本院受理原告刘向红与被告王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3.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鹏军、杨涛、花本传、钱开龙、朱立松、钟琦、王圣兆、徐海生、赵兵、周雪平、吴彬、梁立军、王艳、汤瑞贵、李林、李军、韦海波、陈满玉、陈真、王成国、王金龙、刘萍、张波、庞斌、束清丰、童兵、孙大智、张磊、阚宏程、鲁英杰、吴传俊、王成诚、戴书斌、张修芳、孟凡聚: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50.3153.3158.3160.3165.3166.3169.3170.3171.3173.3174.3175.3176.3177.3178.3181.3183.3187.3189.3191.3192.3193.3196.3200.3202.3203.3209.3214.3215.3216.3217.3220.3222.3226.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公告费。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32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方支付原告理赔金、逾期保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49303.6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礼平:异议人(案外人)完世成与申请执行人汪澍,被执行人王礼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俊、李德敏、合肥英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异议人(被执行人)倪梅、徐永胜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执行人邹俊、李德敏、合肥英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子勇:本院现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678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维奥商贸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潘娟、薛莲珍、祝建强与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变更登记一案,须依法追加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国林: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诉被告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66元,由原告刘文负担16元,被告宋国林负担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国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4337-4):本院受理原告韩寿俊与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庆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韩寿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66万元及迟延付款滞纳金(以12.66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开始起算,以后顺延付清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3561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刚良、李冲: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雨与被告李刚良、李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冲、李刚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雨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借款本金4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借款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00元,由原告李春雨负担1500元,被告李冲、李刚良负担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冲、李刚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茜:本院受理原告王泽盈与被告贺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贺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泽盈借款本金7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泽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56元,由原告王泽盈负担156元,被告贺茜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贺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7日刊发的安徽法制报(总第5507期)法院公告中原告安徽陆川文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荣诚世纪文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安徽陆川文华传媒有限公司、安徽荣诚世纪文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更正为安徽陆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荣诚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琼诉被告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中燕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张波与被告卢桂兵2012年4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将房屋折价赔偿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暂计9068元,并顺延计算至被告将房屋折价赔偿交付原告时止;4、本案原审及重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张波与被告卢桂兵2012年4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将房屋折价赔偿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张波、卢桂兵、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暂计9068元,并顺延计算至被告将房屋折价赔偿交付原告时止;4、本案原审及重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磊:原告顾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葛磊返还顾杰借款35000元和支付该借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葛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肥万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缴税款7086823.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210元,由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与吕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秀孺:本院在执行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与李秀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执2734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李秀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乐富公寓2幢2608室房产(备案单号:1204004969,建筑面积45.39平方米)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总价621400元,单价13691元/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复核,逾期不提出复核,本院以此评估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国柱、袁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雯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星、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剑芳诉王星、陈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星、陈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吴剑芳464600元;二、被告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剑芳2880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吴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2元、公告费800元,计16802元,原告吴剑芳负担6000元,被告王星、陈惠负担4002元,被告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峰诉潘国松、顾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国松、顾菁共同支付原告徐峰借款本金80万元,承担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800元,计17220元,由被告潘国松、顾菁负担。现依法向潘国松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帮海、翟光霞:本院受理原告吴孔年诉被告周帮海、翟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其中110万元本金利息352000元(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暂计至起诉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祥海:本院受理原告麦艳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女孔妤芯由被告抚养;三、判令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孔妤芯一次;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萍与被告王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王帮俊立即偿还刘金萍借款2963762元及利息1716870.78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每月2%暂计算至起诉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帮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500053)27187240,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5日,到期日2017年6月15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九亿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1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8843296,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1月9日,到期日2017年5月9日,付款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做出(2017)皖0103民催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建筑科技研究院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火车站站前广场综合改造工程项目部与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订立的《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买卖合同》;二、被告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631198.35元,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向云生:本院受理原告吴菲诉你与伍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伍孟强、向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菲借款950000元,给付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3年7月4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3年7月25日起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归还的38000元);二、被告伍孟强、向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菲借款291000元,给付利息损失(以29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吴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20元,由原告承担3620元,被告伍孟强、向云生负担2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向云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景山、罗天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温景山给付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租金49630.22元,承担违约金18220.7元(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9630.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温景山给付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罗天贤对温景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负担680元,被告温景山负担2000元,公告费790元,由温景山、罗天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幸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华利食品商行与被告史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1507元,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193.87元,共计41700.87元(自2016年12月24日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阶段计算,以后利随本清),并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其太、王贤芳:本院受理原告陆忠亮与被告吴其太、王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其太、王贤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忠亮借款本金97600元;二、被告吴其太、王贤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忠亮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9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陆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文化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数-2014-34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17280元、滞纳金12130.56元,共计29410.56元(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此后按同样的房屋租赁费、滞纳金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原告不予返还被告的租赁履约保证金11340元;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340元;5、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牟国顺:本院受理原告高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葛进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新、贺丽娟:本院已受理原告孙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475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47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共计:187729.3元)以上款项共计:635229.3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正、杨柳、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费祥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17年5月5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公告之日期满后,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案件需要,本院决定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并再次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文博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赵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拓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文博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拓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200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前、张传菊、杨坤、张彩云: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前、张传菊、杨坤、张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612民一案的民事诉讼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杨远浩: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34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继潮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良胜:本院受理原告邵普英诉你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01号 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建:本院受理季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庞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季汝全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茂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浩与被告史长迁、王发琼、袁正军、黄爱斌、宣以林、孟令云、肥东花园学校、安徽茂达物流有限公司、孙润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大庆、胡玉芝、王建与被上诉人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299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陈大庆、胡玉芝、王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伟强、邢月娥:本院受理原告凡辉与被告张伟强、邢月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普堤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宏、涂友萍、周明、王梅、安徽省肥西县凯翔赛鸽中心、谢育祥、王再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支行与安徽普堤电力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宏、涂友萍、周明、王梅、陈强、安徽省肥西县凯翔赛鸽中心、谢育祥、王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编号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792号、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7]第079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赵寿增:本院受理戴从兵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被告王猛支付原告剩余租金97520.04元、滞纳金1248.26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每期租金5417.78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9753.66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121521.96元;二、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奔驰C级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3款C180经典型GrandEdition,发动机号80280651,车架号LE4GF4KB4DL255655)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宣以刚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申红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宣以刚借款58000元;二、被告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58000元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580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20元,由被告申红兵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玛克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80元,利息1601.79元(以47000元为基数暂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1413.49元,以12080元为基数暂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年率4.35%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188.30元,款清息止),共计60681.79元;二、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剑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清海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剑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清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刘剑威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与被告李德友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德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支付租金166.18万元并赔偿利息90360.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70元,由被告李德友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俊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兵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龚俊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兵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至本金20000元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龚俊宝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先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贾先苗偿还借款本金28500元。二、被告张亚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贾先苗28500元的利息至本金285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0元,由被告张亚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君平、朱业元、杨军、安徽省闽泰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厚文诉你们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经2017年7月18日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由高亮等人组成,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清算组申报债权(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881号公司厂区)。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权利。联系人:王晓和 电话:13605583815
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2日
注销公告
合肥嘉禾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终止营业并注销。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联系人:郑春康,电话:13816133795。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5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胡晓艳城南大药房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证号:34122319870109032X,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