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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8 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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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浩、吴德慧:本院受理原告汪文应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方志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汪文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62元;二、驳回原告汪文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方志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蓉花: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巧诉你、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第三人王传宗:本院受理原告江海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5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红军:本院受理原告方霞与被告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忠、第三人陈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令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陈忠为被告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2、依法判决分割被告陈忠在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卫:本院受理原告甘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王金霞、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胡根华、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5492383.06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1.6%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詹氏兄弟照相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四、被告王金霞、詹伟民、安徽幸福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胡根华、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对上述代偿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王金霞、詹伟民所有的位于安庆开发区光彩大市场E1幢9#、菱建小区B区8#楼101、103、103室,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4幢3单元1606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六、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九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诉被告朱仲伯、程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朱仲伯、程小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3223.64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5月15日开始,截至2017年2月24日共欠利息、罚息和复利为55376.76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应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朱仲伯、程小荣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3、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纪明林、周爱民、郭静、瞿贤法、周勇、张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丰:你与申请执行人刘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219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本息40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货款本金3056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2、驳回原告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80元,由原告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共同负担38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旺角贸易有限公司、许磊、王兰兰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厚好:原告张萍诉被告代厚好、陶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萍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壹万元整)利息1000元(壹仟元整),按照月利息2%计算,从2016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其后应当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约定违约金6000元(陆仟元整),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至5月25日,共计150天;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巨、沈浩: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巨、沈浩、何承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3319513.97元,以及罚息512749.05元、复利31766.32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此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沈浩、何承旺对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不超过最高额350万元的范围内,以沈浩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兰亭园7幢1001室房屋和何巨名下位于合肥市和平广场114、115号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220039853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81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巨、沈浩、何承旺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盛淮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10元,由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宗强:本院受理梁委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经营者经鸿明)、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鲁菁、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周茂义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经营者鲁菁)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张鸿明、鲁菁:本院受理原告周茂义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杭福楼餐厅、鲁菁、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潘启元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鲁菁、张鸿明:本院受理原告潘启元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6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