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班长因对公司人事安排不满与其他职工一起持续罢工两天,被公司解雇。职工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公司职工汪某缴纳2003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666元。驳回汪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诉请。
2003年6月,汪某入职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下称行田全椒分公司)当操作工,后任班长。
2015年6月1日,滁州行田电产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劳动规则》规定,以煽动性言行妨碍或有可能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次年3月29日上午,滁州行田电产公司重新调整部分员工岗位,汪某等人表示不满,当天和次日持续罢工,期间公司工会和主要负责人屡次与汪某沟通劝告,并向员工发表《立即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的通知》,要求班组长及全体员工务必在3月30日15时前复工恢复正常生产,否则按《劳动规则》规定给予惩戒解雇处理。然而,汪某等人置若罔闻、一意孤行拒绝复工。无奈之下,滁州行田电产公司以违反《劳动规则》规定,对汪某等人予以解雇。汪某等人不服,向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滁州行田电产公司为汪某缴纳自2003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汪某未休年休假工资3666元,驳回汪某其他申请。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汪某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亦应遵守劳动法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所属企业人事岗位重新调配,完全属正常人事安排,未涉及汪某等人利益,汪某对人事变动心怀不满,采取极端做法进行罢工且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明显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法院驳回汪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诉请。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