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乘网约车受伤平台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9 15:51:03



法治安徽网讯 网络约车方便出行,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受伤的乘客该如何维权? 8月28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案,经法院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达成运输合同,网约车司机属于平台雇佣,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平台应担责。

去年9月15日晚间,干某通过手机APP从“优步”平台上预约车辆,“优步”平台指派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予以接单。汪某驾车载着干某出发后,途中碰撞道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干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干某等人无责任。干某因本起事故受伤,起诉至法院要求汪某与优步网络约车平台(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干某在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优步”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平台指派汪某驾车予以接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汪某接受该出行平台管理,并按照指派接单。由平台先收取打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汪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本起事故中,“优步”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干某与“优步”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驾驶员汪某接受平台指令、管理、监督,在运输过程中接受“优步”平台的雇佣,是履行“优步”出行与干某的客运合同。

乘客受伤,“优步”出行平台作为接受汪某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丽君 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