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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29 0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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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国华: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查伟、叶林、叶虎祥、王德珍、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王在括: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原告刘光青与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光青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6日起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宏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光青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7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克平、林彬、刘明坤、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腾飞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宫恒芳、程华锋、王学红: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义权、张如民:原告唐远远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孙义权、张如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一次性赔偿原告唐远远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1264.6元;二、驳回原告唐远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80元,由被告孙义权、张如民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限我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86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亮:本院受理原告丁淑惠诉被告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晓东、合肥迪美商贸有限公司、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阳诉被告刘晓东、合肥迪美商贸有限公司、王海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比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烨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周天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仁照: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桃诉被告朱仁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澳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展:本院受理原告苏楠诉被告张馨怡、张超、李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张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吉付、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吉付、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570.26元、利息3684.69元、违约金5000元(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17年2月8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28254.95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就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41955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葵葵、张娟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丁葵葵、张娟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17年2月1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39656.2元,以及未到期本金手续费13184元,合计52840.2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4000元;3、就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K162K的三菱拍小型普通客车)的抵押物处置处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钱荣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陈俊、钱荣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533409.49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4000元;3、就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A7A318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鹏:原告刘光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祥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定远路交口凤景苑6幢6层601(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77884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2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185.18万元,单价:11214元/平方米,阁楼560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2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院(2016)皖0103执2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2237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皖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舒剑、郑高高: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陈成、何东东、周真照、刘长往、杨佩玲、刘宜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何东东在公告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803民初346民事裁定书。被告何东东、周真照、刘长往、杨佩玲、刘宜芬在法律规定期内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346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更 正
2017年6月30日刊登黄才应公告(2017)皖081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现更正为(2016)皖081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邹红伟、屠梦迪、刘亮、马志官、武克红、刘兵、张正英、金传胜、许芹、胡登科,桑兰庆、刘笑笑、张瀚中、仇多军、张书平、樊宗成、叶礼云、班荣稳、司守梅、孙国永、程晋娥、陈自好、仇鹏、陈太芝、李月忠、毛春香、张兆利、樊忠兰、林如凯、屈长娥、廖健、陈自好、马家传、陈为平,李红、孙林、靳二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1、94、95、98、99、100、213、214、247、248、249、250、251、255、256、257、258、441、443、444、446、448、44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下列证件遗失,声明作废。
▲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7291,车牌号皖JG140挂
▲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运输证,证号341021255091,车牌号皖J6729挂
▲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单不慎丢失,保单号:299340203362017001621,单证号:20170336001538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星星 保单不慎丢失,保单号PDZA201634010000333067,许立业保单不慎丢失,保单号:PDZA20163426000006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