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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30 1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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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百事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蔡毅、王艳、蔡宇、江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事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蔡毅、王艳、蔡宇、江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有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有英借款人民币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周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民辖终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另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82.33万元,合计382.33万元(此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息24%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对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吴娟娟、薛敏所设置的抵押物(房地产他项合包字第8250016728号、房地产他项合产字第8210061921号)实现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13014.58元;
二、被告王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3900000元借期内的利息,以39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为标准,自本判决查明的每笔实际支付之日起分别计付至2016年10月31日止;逾期利息,以3900000元为基数,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月利率1.8%为标准来计付,2017年11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其中2576387元借期内的利息,以2576387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为标准,从2015年10月30日起计付至2016年10月31日止;逾期利息,以2576387元为基数,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的利率标准,以月利率1.8%为标准来计付,2017年11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其中1536627.58元借期内的利息,以1536627.58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为标准,从2015年11月30日计付至2016年11月30止;逾期利息,以1536627.58元为基数,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的利率标准,以月利率1.8%为标准来计付,2017年12月1日之后的利率标准,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1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330元,由被告王国忠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岳峰、韦道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岳峰、韦道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合肥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垫款97462.4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7462.45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王岳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怀彬、李纯华、蔡怀珍、张敏、刘孙平、刘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蔡怀彬、李纯华、蔡怀珍、张敏、蔡怀友、刘孙平、蔡怀仁、刘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后慧、朱元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浙皖汇娱乐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进场费20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卫涛、李冰:本院受理原告黄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黄河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河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被告卫涛、李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被告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卫涛、李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嘉勇、丁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军与被告苏嘉勇、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旭: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林兵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林兵9000元,驳回原告刘林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计860元,由被告孙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俊峰:本院受理原告汪慧诉被告丁俊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有锋诉被告浙江集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四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娇诉被告田四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78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纳科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卡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曼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556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公 告
合肥市德丰包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平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肥劳人仲案字第05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遗失声明
安徽南希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41822000088505)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