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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31 09: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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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告孙晔与被告史志鹏、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史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晔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623999.5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孙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8693元,由原告孙晔负担4393元,被告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史志鹏负担1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丰县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史志鹏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志刚、刘超、张梅:本院受理原告芮章来与被告刘志刚、刘超、张志刚、张梅、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章来请求判令: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1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利息1485000元(按日利率1‰自2016年12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4日,直至款清时止);2、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述欠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彬、韩敏: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被告王彬、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5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5日起暂算至2017年5月19日,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磊、郑吉庆:本院受理原告姚正与被告李磊、郑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正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3%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计3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颜颜: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丁颜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丁颜颜于2016年2月2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丁颜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25Q85车辆;二、被告丁颜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44550元(之后租金自2017年1月3日起按照495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丁颜颜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25Q85车辆为止);三、被告丁颜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滞纳金2227.5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82元,由被告丁颜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井杰: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郭井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郭井杰于2016年1月4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郭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BYS379车辆;二、被告郭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6497元(之后租金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1833元/月的标准计算至郭井杰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BYS379车辆为止);三、被告郭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滞纳金824.85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14元,由被告郭井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02U30车辆;二、被告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44100元(之后租金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照63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02U30车辆为止);三、被告蒙城县正格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滞纳金22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影于2016年4月27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GR983车辆;二、被告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9146元(之后租金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3191元/月的标准计算至王影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GR983车辆为止);三、被告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滞纳金957.3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3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82元,由被告王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霓、胡忠深:本院受理原告汪媛与被告王琼、张霓、胡忠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不得执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胡区包河大道与紫云路交口时代城15、18幢18-3004室房产;二、驳回原告汪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650元、由被告王琼、张霓、胡忠深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霓、胡忠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永素:本院受理原告谢强诉被告张永素离婚纠纷一案,谢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谢强与张永素离婚;2.谢强与张永素婚生女谢子涵、婚生子谢博睿归谢强抚养,张永素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各1000元(计2000元)至两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如产生重大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共担;3.双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泉小区西区3幢601室,皖(2017)合不动权第0091515房产归谢强所有(该房产价值约80万元);4.谢强与张永素共同拥有的皖AX846Z号丰田小轿车归张永素所有;5.张永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萍:本院受理王首元诉陆剑、刘景、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向各方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陆剑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陆萍:本院受理王首元诉陆剑、刘景、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向各方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陆剑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欧宗秀:本院受理原告牛海兵诉你、牛中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良杰: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良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赵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0854.11元、违约金5085.4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58939.51元;二、如果赵良杰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赵良杰抵押的皖N8N009号车辆(型号及配置2009款2.0L自动品悠版,发动机号070991,车架号LSVAF4180B2246646)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茂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左银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茂文、倪守凤、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家华诉被告范茂文、倪守凤、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范茂文、倪守凤偿还原告彭家华借款人民币3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被告范茂文所欠原告彭家华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同华、王兴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江、王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一、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江、王勇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二、陈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江、王勇10215.64元,王兴贵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俊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七里塘街道办理处,第三人马俊霞行政强制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本院受理的张秀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月萍、吴冬仁: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与方月萍、吴冬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立保:本院受理原告阮锋云诉被告丁立保、马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阮锋云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铁锚:本院受理原告柳兵峰诉被告周振华、纪铁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周振华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致冠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英诉被告安徽臻冠房地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8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根:本院已立案执行万文云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1158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向申请执行人万文云支付人民币16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148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邹红伟、屠梦迪、刘亮、马志官、武克红、刘兵、张正英、金传胜、许芹、胡登科,桑兰庆、刘笑笑、张瀚中、仇多军、张书平、樊宗成、叶礼云、班荣稳、司守梅、孙国永、程晋娥、陈自好、仇鹏、陈太芝、李月忠、毛春香、张兆利、樊忠兰、林如凯、屈长娥、廖健、陈自好、马家传、陈为平,李红、孙林、靳二培: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1、94、95、98、99、100、213、214、247、248、249、250、251、255、256、257、258、441、443、444、446、448、44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友南、王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807138.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二、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被告江文才、陈海英所有的位于高河镇政和路锦都花园6#幢102室房产,怀宁房地权高河字第00024148号)在300000元的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5257元,由被告安徽金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金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杰明、孙玉珍、黄友南、王亚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永庆、黄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19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梁维明:本院受理高钱仁与梁维明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钱仁支付劳务费72000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梁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兴年、合肥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传柱、施益会、韩传胜、夏传高、杨林、陈国强、张久喜、彭庆芝、许玉芬、夏世荣、刘艳、宋庆龙、梁春义、沈国文、陈国海、蒋为年、张世翠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45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人民币300万元;2、以上欠款300万元自2016年11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该款项付完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帮杨:本院受理闫泽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董帮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闫泽江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30元,由董帮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6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小根、黄玉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凌锋与被告陶小根、黄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小根、黄玉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锋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陶小根、黄玉宏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祥与被告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唐亮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00元(暂计至2017年6月13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唐亮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穷: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昌福与被告吴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昌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47000元(其中本金为30000元、利息17000元,利息按月息1000元计,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进双:原告陈圣斌与被告倪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圣斌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18400元整(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直至本清息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诚钧:原告陈圣斌与被告黄诚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圣斌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0400元整(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直至本清息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鹏:我院受理原告刘贤霞诉被告王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廖连超五金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4805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胜利:本院受理的张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斌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明、杨松柏、林世佑、张嘉宇、金牛、汪敏:本院受理的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21、326、330、335、344、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周: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彬彬与被告邵周离婚纠纷一案,戴彬彬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戴彬彬与邵周离婚;2、邵周返还彩礼等费用93460元;3、邵周给付戴彬彬损害赔偿金10000元;4、邵周赔偿戴彬彬各项财产损失8645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邹益坚、席绪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邹益坚、席绪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凤娇、秦兵、邵群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729.573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案件律师代理费和案件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九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鸣诉你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5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陈羲超诉你、陈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25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永章: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庐阳区军琪钢材经营部、原审被告程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28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智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继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涛、陆飞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涛、周玉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家乐:本院受理原告于辉辉诉被告何家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聂士所:本院受理原告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敬钊、杨晓笛、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龙、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余游、彭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借款本金3977459.42元及利息、罚息781264.6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鲍余游、彭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律师费30000元,被告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鲍余游、彭翠英上述第一、第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余游、彭翠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0元,公告费800元,计45910元,由被告鲍余游、彭翠英、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旗: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丁言蹊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小孩户口及时转至女方名下),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每月1500元至其成年,被告返还原告陪嫁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20000元,被告补偿原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25536元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款的半额63519元,合计89055元,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小龙、冯凌、罗京、赖巧丽、王金鑫、高彩莲、陈振兴、兰丽华、郑跃清、隆贤、马智娟: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小龙、冯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罗京、赖巧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王金鑫、高彩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陈振兴、兰丽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郑跃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被执行人隆贤、马智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196、2192、2199、299、5695、5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434、1437、1438、1439、1453、145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鑫龙、雷世玲:本院受理原告吴世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8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滨、刘宗春、吴宗东:本院受理原告沈克云、沈蓉与被告蔡滨、刘宗春、吴宗东、第三人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蔡滨与刘宗春于2017年5月3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以及被告刘宗春与吴宗东于2017年5月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刘宗春、吴宗东返还原告皖A42037混凝土搅拌车,第三人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予以协助;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宝健: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庆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余伟:本院在执行李伟利与余双节、余伟、余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伟所有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海路交口阿奎利亚二组团101幢1504室房产(网上备案合同号:1306701229)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8617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伟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评字[2017]AS-1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4)包执字第01056-2号拍卖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余伟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委托网络拍卖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
变卖被执行人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进行变卖淮南新村3号楼经营用房[产权证号:合产040050号]。
二、变卖保留价为:597.6万元。
三、保证金:30万元。
四、变卖须知:
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变卖,标的物的位置、结构、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2、变卖标的物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
4、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5、变卖成交后标的物权属变更所需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
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号:2121 0120 8005 6205
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236
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185
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平波、熊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3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委托贷款本金3300万元、利息14684635.59元(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7月4日),自2017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时止;二、如被告一未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变卖、拍卖被告一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芜湖县湾址镇芜屯快速通道以西、政和路以东,公园路以北芜国用(2011)第001573号土地证项下5139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芜湖县湾址镇芜屯快速通道以西君和皇家花园项目G-23号楼、D6号楼1495.55平方米在建工程)。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和四:本院审理原告左桥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准许原告左桥珍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110号判决,判决内容见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诗友: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长民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宁松:原告乔金胜与被告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金胜借款本金44500元及利息372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5日,此后,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乔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894元,由原告乔金胜负担52元,由被告宁松负担18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宁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香元、合肥香元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晓燕诉被告江苏国源空调有限公司、顾香元、合肥香元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一证据材料、被告一答辩状、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洋、解云、高翔、孙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杨洋、解云、高翔、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杨洋立即喜欢哪个黄贷款本金4197513.63元及利息1121873.99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包括利息、复利等,以后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解云、高翔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庐0603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孙娟提供的抵押物(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4767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杨洋、解云、高翔、孙娟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2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永克、赵冬梅、安徽许慎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志俊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5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姜学维、卢有刚、程艳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少洋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曹少洋向本院申请追加姜学维、卢有刚、程艳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群芳、安静:宋群与张群芳、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