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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8-31 09: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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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建层、陶枫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宏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宏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宏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7600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8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412元,被告李宏睿负担30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宏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余长城: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余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余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5722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63元,被告余长城负担44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长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伟: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伟2015年2月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王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832元(暂计至2016年3月29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55元,被告王伟负担23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翟坤明、陈甜甜: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翟坤明、陈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翟坤明、陈甜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5483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4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490元,被告翟坤明、陈甜甜负担37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翟坤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市同悦游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票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陈秉文(警号028525)、陆红武(警号029214)遗失人民警察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