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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1 09: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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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中新、汤照俊、司培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任中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欠付的到期货款(截至2016年9月30日)427110元及违约金(以42711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司培占对判决第一项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53元,被告任中新、司培占负担78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秀英:本院受理原告申得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得全借款18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242元(违约金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二、驳回原告申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被告孙秀英负担4779元,原告申得全负担53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全、王猛: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全、王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军锋共同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02861元及违约金148073.49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50934.49元;2、被告王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新全、王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锋、何占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锋、何占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军锋共同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61156元及违约金185994.36元(自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447150.36元;2、被告何占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军锋、何占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荣根:本院受理原告张蓓蓓诉被告汪荣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继海:本院受理宋华诉你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林梅:本院受理原告邢志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0551-67770812)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家芹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丰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润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桑玉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宇、宁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琴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东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熹益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熹益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大斌、李跃、段吉宏、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尹良龙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报告、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大斌、李跃、段吉宏、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尹帅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报告、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王珏、张柳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昌友、张易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昌友、张易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荣荣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6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1400元,并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清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为47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海: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恒芳与被告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35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以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立案之日,息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海: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勇与被告李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8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35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以年利率6%暂计算至起诉立案之日,息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二、被告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沈阳长顺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元,被告安庆市硕庆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庆市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39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6239.6元、滞纳金6430.88元(自2015年1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5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3247.92元,合计25918.2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垫付款27208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1450元,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玲:本院受理原告丁伦祥诉你与许秀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秀耘、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伦祥借款684928元及利息(以68492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丁伦祥对被告许秀耘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色池塘2A-9幢108房屋(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134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丁伦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20元,由被告许秀耘、孙玲负担13100元,原告丁伦祥负担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丁伦祥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兰英、张茂新、张茂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兰英、张茂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40720.61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茂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李兰英、张茂新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李兰英、张茂新、张茂军负担2400元,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姬广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园制造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人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姬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51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68%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0元,由被告姬广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华兵、邱成香、张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华兵、邱成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垫付款118894.76元及违约金(自每笔垫款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陆华兵支付的履行保证金31200元冲抵违约金);二、被告张彪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陆华兵、邱成香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30元,由被告陆华兵、邱成香、张彪负担5500元,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曙、史道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642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6688元(包括保险赔款303715元和案件受理费2973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成琪: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平诉被告刘成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平与被告刘成琪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原告沈翠平诉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翠平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80000元(按约定月利率2%,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共计本息人民币18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焦、杨伟斌:申请执行人巩辉辉与被执行人焦焦、杨伟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修梅、沈浩、何巨、张锐、张超雅、张斌、蔡静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被告邓光慧、陈修梅、沈浩、何巨、何承旺、余永惠、张锐、张超雅、张斌、蔡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368、3369、3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斌、杨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杨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奇、张强珍:本院受理王成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奇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成广借款本金315000元,其中的200000元,自2015年9月9日起,115000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款清息止;驳回原告王成广对被告张强珍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树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亿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亿超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晓莉:本院受理原告王代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元及手续费964.0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童庆周: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童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民终35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明武、张文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被告许明武、张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讼: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圆整(¥:50000.00)及借款利息3893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暂至2017年2月26日按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月息为贰分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原告用于本案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长丰凤登农机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6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我公司购机欠款35000元及从2014年12月31日到起诉之日的利息1291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年利率6.15%的三倍、24个月计算),合计人民币47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银、宋震方,余方建,王瑛,张立彬,孙建业,苏宝钢,王莉,方林,吴周华、刘庆飞、杨正: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银、宋震方,余方建,王瑛,张立彬,孙建业,苏宝钢,王莉,方林,吴周华、刘庆飞、杨正信用卡纠纷执行十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强、姜黎、杜玉霞、牛和正、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军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辉、丁洁:本院受理原告聂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辉、丁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聂兵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云飞:本院受理原告蒋静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玉琴、周正锁、周文娟、廖自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良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胡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睿拓节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以翠、徐庆俊、汪瑞生、赵立琼、杨自云、汪志东、金多凤、汪家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科绿色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世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宏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典群诉你与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清华、李家峰、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纬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20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彭安军:本院受理原告肖为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2、判令被告彭安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彭安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2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陆八一、舒寿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9800.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7.28%计算,罚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92%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三项暂计算至2017年1月8日为580597.57元;2、判令被告安庆市北冰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80000元;3、判令被告陆八一、舒寿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确认原告对被告陆八一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房地权枞阳字第00011017、00011027房产及其附属土地证号为:01-31-056土地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11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鸿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朱晓鸿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晓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何加林、刘金来:本院受理原告裴斐、樊松林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0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娇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或调解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债务:260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婚生女杨馨蕊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