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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4 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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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张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亚平、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562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亚平、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怀远县大禹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鸣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张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亚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凡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孟凡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24150.97元、综合服务费101495.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算,自实际欠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孟凡新负担5280元,原告合肥信地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凡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秀军、王秀民:本院受理原告杜爱仓与你们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王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杜爱仓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20万元;二、被告王秀民对被告王秀军的上述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秀军、王秀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圣:本院受理原告卞朝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卞朝辉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卞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燕、杨吉利、杨坤、蒋传水、袁义路、黄生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937208.2元,违约金198668.9元(以93720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分段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之后顺延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杨吉利、杨坤、蒋传水、袁义路、黄生敢对被告郑燕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燕、杨吉利、杨坤、蒋传水、袁义路、黄生敢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环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南环物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847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09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75%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暂计算到2017年1月13日,此后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多开: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才诉你、仇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仇多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朱国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43200元;二、被告仇多平对被告仇多开的上述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仇多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仇多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仇多开、仇多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双:本院受理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9695.52元及违约金126852.05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3日,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749695.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其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其荣返还第一、二季度的投入成本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耀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琼涛:本院受理原告付文广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恒圣、王蕴、安徽润琪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良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五九、安徽五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正、陈明来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藏正荣:本院受理原告何克美诉被告藏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光伍:本院受理原告郭萌诉被告张光伍、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大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大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0516.03元、利息9725.92元和罚息23746.93元(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请求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36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北部湾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共计181990元整;2、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共同支付从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两年期间的利息87355元整;3、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爱、林洪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爱、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蔡爱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8060元;2、被告蔡爱向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期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18964元,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蔡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被告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蔡爱、林洪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大著、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刘玮: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大著、刘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一环路交口元一时代花园的2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被执行人黄大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一环路交口元一时代花园8幢501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074153号)评估总面积164.86平方米,评估单价14629元/平方米,评估总价241.17万元;被执行人刘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一环路交口元一时代花园1幢504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03317号)评估总面积135.96平方米,评估1479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201.08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建英估486[2017]182号、建英估493[2017]1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新上岛商务宾馆、陈杰、韩克勤:本委受理的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28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公  告
徐良:本会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方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已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4)合仲字第423号决定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