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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5 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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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瑞生、赵立琼、任以翠、徐庆俊、杨自云、汪志东、金乡凤、汪家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伟、梁欢、沈世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梁欢、沈世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海燕、王家俊、戴亚梅: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被告周海燕、王家俊、戴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正武、解光安、解光奇、解光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安、解正武、解光奇、解光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润泉、胡照勇: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德信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成乐货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14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多凤、汪家树、汪瑞生、赵立琼、任以翠、徐庆俊、杨自云、汪志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自云、汪志东、金多凤、汪家树、汪瑞生、赵立琼、任以翠、徐庆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皖0123民初30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鼎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分别为30200053 24269062;30200053 24269063,出票金额均为伍万元整,出票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美佳印务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7年7月18日,到期日为2018年1月18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届满后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敏与被告王康离婚纠纷一案,周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周敏与王康离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石坚:本院受理原告方永明与被告谢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谢石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永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石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24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凯银物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老乡鸡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20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至2017年6月30日为181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1.6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新建:本院受理原告姚德云与被告陆新建、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德云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年利率6%×80000)4800元,合计8.48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胜:本院受理原告余晓娟与被告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晓娟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肆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到2017年8月1日拖欠的利息共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以后利息仍然按借款金额的2%按月计算利息,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倩倩、何冬生:本院受理原告姜发喜与被告王倩倩、何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发喜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整,逾期利息204000元(按照月2%利率,暂自2016年2月19日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实际以款清之日为准),合计8040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棕榈林40幢12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包字第007788号)、125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字第007802号)所拍卖获得的价款在上述给付义务中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兵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恩兵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润、利息,合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广华、安徽长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胜与被告陈广华、安徽长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宗胜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整和利息280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日),直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思地、合肥建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其加与被告郑思地、合肥建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其加请求判令:1、判决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利息5367元(暂自2015年3月8日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按照1-5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利随本清),以上共计45367元; 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胡长荣与被告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长荣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457.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标准,自2017年4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08.2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本金占有损失年利率6%计算标准,自2016年7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大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988.5989.5990.599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三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鲍虎、赵善波、殷刚梅、梁子雄、张萍、吴欣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6078.6081.608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三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郭宏霞与薛晓澜、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薛晓澜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银马公寓2幢303室(合瑶120044615)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银马公寓2幢303室(合瑶120044615)。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181.47万元的价格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账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3112310035293317278,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璟泰大厦支行。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联系人:朱昊
联系电话:0551-65352719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下列证件遗失,声明作废: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6694,车牌号皖J7707挂;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输证号341021257048,车牌号皖JG059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