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赖贤炯,王娟,陈洁,王延丰,高结,徐光成: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赖贤炯,王娟、陈洁,王延丰,高结,徐光成信用卡纠纷执行六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梁诉被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7)皖0191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维也纳森森小区D-10幢104、204室房屋(产权证号:蜀048820号,建筑面积194.02平方米)及附属D-4幢C-06号地下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及后续租赁权(涉及租金总价款80万元,租赁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33年7月31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颖: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梁诉被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吴国梁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馨然:本院受理原告沈忠诉被告李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潘成栋诉你和王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王帮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起诉之日起算,后顺延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被告王金玉对被告王帮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社的(2017)皖0111民初16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刘明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抬头“刘建明”更正为“刘明建”。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根春:原告金立进诉你及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6000元、监管费120000元及违约金;二、被告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事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明强、左方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沧皖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胡明强、左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永林:本院受理原告浦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徐永林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浦成借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魏贵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魏贵鹏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为344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陆焦娇:本院受理原告葛媛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7)皖0102民初513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2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婷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婷婷称,张巨昌系其父亲,因精神不正常,于2009年8月23日离家走失,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巨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巨昌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巨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巨昌情况,向本院报告。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368.4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数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且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书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368.4元及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物业费数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且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国往、袁梅:本院受理原告娄旭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533元(自2017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且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7)皖0102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红燕:本院受理原告范春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窦红燕偿还货款4737元;2、被告窦红燕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道渊: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明与被告陈道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道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德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35元,由原告陈德明负担535元,被告陈道渊负担4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道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忠:本院受理原告贾宏海与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文中: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多伟与被告姚文中、鲍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多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17年8月15日刊登的原告刘磊诉被告俞忠亮、苏琦、李绍春、李霞、刘磊、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刘强”更正为“刘磊”。
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伟、汪红波、季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姜伟、汪红波、季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本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姜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繁华大道6525号格林雅地小区A幢417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29875)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陆拾伍万捌仟捌佰元(65.88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3)庐执字第00202-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蔡丽俊、吴晓宇: 关于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伟、陈颖:关于朱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1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朱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文柱:本院受理的黄尚志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维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其华与被告陈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62400元及利息26000元(此后利息以62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维林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国: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李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75000元(此后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德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娟香、胡高鹏: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陈娟香、胡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娟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26400元及利息9900元(此后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其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娟香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保国: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53310元及利息19000元(此后利息以5331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保国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淮: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杨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8000元(此后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淮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令朋:本院受理原告杨其花与被告孟令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令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其花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此后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孟令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扣稳:本院受理的原告穆道玉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路、昝斌、程鹭: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路、昝斌、程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路、昝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9日,按年利率8.7%计算;利息、罚息合计自2015年9月20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何路已支付的利息9968.75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何路、昝斌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程鹭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农贸市场C区底层南115#房屋(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631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7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路、昝斌、程鹭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双双、昝斌、何路: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双双、昝斌、何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曹双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按年利率8.68%计算;利息、罚息合计自2015年12月1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2%计算;曹双双已支付的利息37920.66元应从中扣除);二、被告曹双双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昝斌、何路抵押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29号龙狮商贤中心2幢一层南2室、二层南2室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841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元,由被告曹双双、昝斌、何路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路、昝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路、昝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路、昝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7月26日,按年利率8.7%计算;利息、罚息合计自2015年7月27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何路已支付的利息7068.73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何路、昝斌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何路、昝斌抵押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景泰花园5#楼C区2#门面(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373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何路、昝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路、昝斌、毕菊香、方伯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路、昝斌、毕菊香、方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路、昝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998.9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按本金60万元及利年利率8.7%计算;利息、罚息合计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5年6月20日,按本金60万元及年利率13.05%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99998.93元及年利率13.05%计算;被告何路已支付的利息45604.39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何路、昝斌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何路、昝斌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农贸市场C区底层北104#及夹层房屋及毕菊香、方伯华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旺园路与龙眠山路交汇处旺园居1幢一层4室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191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何路、昝斌、毕菊香、方伯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辉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3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求:一、判令安庆市辉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安徽富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9145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年利率为24%);二、判令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庆市辉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13914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主要内容: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于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62647.9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157813.64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伯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伯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借款本金111536.79元以及零售利息、现金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欠款本金52713.24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李民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96元,由被告李民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潘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欠款本金113763.37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以信用卡透支款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潘智勇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50元,由被告潘智勇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斌、田超、张敏、杨荣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阳丰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1087.1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时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文祥:本院受理原告任秀权与你劳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69号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任秀权工资款267377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王文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永红:本院受理王霞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皖0122民初31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霞与被告谢永红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谢永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费76000元,并从2017年8月5日起按6333元/月标准,支付原告房租,直至房屋交还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谢永红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安阳: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安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25元(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7月4日)。案件受理费741元,由被告李安阳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安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健平: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健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696元(以179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7月4日)。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被告李健平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健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閤明月: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閤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閤明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750元(以15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6年7月4日)。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被告閤明月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閤明月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礼伟:原告杨震诉被告徐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礼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震借款57312元,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被告徐礼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礼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亚飞:本院受理原告滁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110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都毅:本院受理郭青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沈世霞:本院受理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乔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甄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李海燕:本院受理何冬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时佩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袁圣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震: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皖0102民初463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7188元及利息3637元(违约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6年4月17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合计808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青松诉你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2829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金提升、肥西县严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年宝货运有限公司、合肥一元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吴青松医疗费29861.31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264元、误工费16000元、伤残赔偿金583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668.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55495.61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士好、常素娥、王道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447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王士好、常素娥归还工程机械;2、判令被告王士好、常素娥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55793.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847.9元(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63641.48元;3、被告王道娟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周逎发与万长俊、万长杰、安徽省皖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本院已查封万长俊配偶朱仁平名下皖AH9118号小型轿车,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95000元。本院委托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二次拍卖未能成交,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76000元。现本院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76000元变卖上述车辆,有意愿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将上述款项转账至本院账户内,并请与包河区法院执行局联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勇:本院受理原告郑世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世泉人民币97230元及逾期利息(以9723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艳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德云、盛井云诉你与徐赛君、孙志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新诉你及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玉林:本院受理原告过常枝与被告陈玉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建二村46幢507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10457号,建筑面积56.92平方米)房屋归原告过常枝所有;二、被告陈玉林于原告过常枝清偿完毕该房屋上的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双岗支行的按揭贷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过常枝名下;三、驳回原告过常枝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锐:本院受理原告夏园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宝根:你与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将对你名下的皖P07666号丰田牌汉兰达轿车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为140000元。现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逾期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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