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7年09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7 09:53:52
点击下载:
 尚昌生: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勇请求判令:尚昌生立即向王勇偿还借款本金528626.89元及利息179733.14元(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2日,此后利息以528626.8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晋化、程伟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晋化、程伟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程晋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440969元,并赔偿截止至2017年1月8日的利息损失100291元,之后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程伟龙对被告程晋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70元,由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程晋化、程伟龙负担997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诗领:本院受理原告郑立厂诉你及被告王东、郑兰礼、郑兰平、江勇、郑维强、任常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1226民初18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颍上县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振业钢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租金95243元人民币;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7日共计63812元,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8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解芳与被告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先金、闵新荣:原告王辉诉被告盛先金、闵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顺延计息至款清息止之日,)共计330000元(详见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家耀:原告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家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达奇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900元 (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4月暂计至2017年元月,具体款清息止),共计1239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家金、阚爱华:原告周刚诉被告童家金阚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晓滨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50000整,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2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良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国兵与被告王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正锐:原告刘雄波诉被告韩正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雄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500元,利息492.32元(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自2017.1.1-2017.6.12止,最终支付金额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多壮: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与被告仇多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仇多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租金1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以12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仇多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物业费719元和电费127元;三、驳回原告张明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翠:本院受理原告管金柱与被告李宗扬、周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5月3日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管金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对判决全部不服。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方录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方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6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除归还借款外,还应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按照一分来计算,利息截止7月3日合计18020元,之后算至款清日,合计8602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汪董平与被告杜军、阮仁爱、施维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汪董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60元由原告汪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屹: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杏与被告陆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春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70400元(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8日,后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290400元;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经济区翡翠路西.芙蓉路北港澳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632室(房屋编号:8672120,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154718号)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9424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悦生、吴健:本院受理原告夏秀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9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夏秀伟;二、驳回原告夏秀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吴悦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098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2283.4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099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748.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0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748.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748.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748.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748.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4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6748.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242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6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8782.1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7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9912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09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1184.9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0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5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5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5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5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4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5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3.5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6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3976.8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兵签订的编号为2014100186078117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三、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8903.30元;四、被告路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36.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路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舒世松:原告徐勋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舒世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勋元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3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舒世松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峰:原告邓艳玲诉你、宋玉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4-1807室、4-1808室两套房屋由葛敬峰与邓艳玲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二、驳回原告邓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原告邓艳玲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敬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德银、怀远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1607.56元,利息5599.74元,违约金6500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33707.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C32856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思亮、温丽娜、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436.04元,利息4794.44元,违约金5000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35230.48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L64162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立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7378.69元,利息7035.08元,违约金5000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之后至透支本息等清偿之日止按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另行计付)等费用,总计49413.7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用4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皖M5A135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辉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其刚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9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晓林:原告刘稳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侯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稳稳人民币101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稳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侯晓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宣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佳口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鸣: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飞诉被告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杭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胡玉林、杨吉凤、郭浩、葛贵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合肥永杭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胡玉林、杨吉凤、郭浩、葛贵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阔启、李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升诉被告余阔启、李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阔启、李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慧琴诉被告余阔启、李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迎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施迎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苗成石、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苗成石、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广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蒋广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晓斌与被执行人徐大贵、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及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大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大贵名下位于合肥市新华学府花园2幢1001室房产及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房地权长房字第009576号)房产依法委托安徽金联拍卖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拍卖,合肥市新华学府花园2幢1001室房产变卖价格为190万元,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房地权长房字第009576号)变卖价格为55万元。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2万元)并缴清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上述房产为分开变卖,现状移交,过户税费(含可能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及该房可能欠下的水电物业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解决房屋户口的迁移,能否办理办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同日指定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为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怀宁路交口置地栢悦中心12楼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郭宏洋,电话:15256998866,刘兵,电话:1330560396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0月18日9时在肥西县法院第二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函,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庆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与铜陵市高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庆敏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37936.37元,承担违约金(自2015年6月19日起以37936.3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丁庆敏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用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丁庆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800元,由丁庆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审判庭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