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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森林刑责民责都要担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9-08 15:12:15


法治安徽网讯 9月7日,记者获悉,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六安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日前宣判。毁坏森林的三名被告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受到刑罚的同时,还需承担起林地修复的民事责任。

该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始作俑者”是原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杨某、章某、汪某三名股东创办成立。 2016年1月至12月,新鑫建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县东西溪乡王弯组山场内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12.1亩,修建道路和石料加工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环境条件严重毁坏。生态公益林是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而给予特殊保护的森林、林木、林地,其建设、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 2016年5月,霍山县林业局对新鑫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今年3月,霍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杨某等三人立案侦查,后案件移送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存在公益诉讼线索,便将相关材料移送该院民行科,同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今年6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杨某等三名被告人起诉至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人支付修复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227973.62元。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新鑫建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既侵害了集体财产,又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直到提起公益诉讼时,被破坏的林地仍未恢复原状。尽管该公司已于2016年12月被核准注销,但杨某等三人在公司清算时承诺,公司在清算注销后若有隐形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三人应当承担公司成立期间因破坏生态的侵权民事责任。经鉴定,新鑫建材公司破坏林地需要修复资金共计308463.62元。扣除今年5月5日三人向霍山县林业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80490元,三人还需支付剩余费用227973.62元。7月19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万元;判处汪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被告杨某、章某、汪某分别赔偿霍山县林业局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用77511元、75231元、75231元。
(李豫皖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