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茂早: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俞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130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俞传连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590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徐晓明: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纪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1289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纪德丰借款人民币123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0元,申请执行费1745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根据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经查明,该公司实际资产为21,989,496.20元,负债总额高达49,065,071.98元,所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裁定宣告合肥瑞杰制衣有限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为:本院受理何亚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沐阳苏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成军:本院受理郑礼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定义:本院受理丁云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忍忍: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忍忍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忍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8042.12元以及违约金1804元;吴忍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吴忍忍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兵: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兵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6519.68元以及违约金6652元;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康兵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礼、李红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国礼、李红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普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汤道琼、陈尚勤、范仁洲、高琼华、韩英群、张思红、张庆东、陆守凤、张书业、孟令华、汤道礼:本院受理的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副务所有限公司对如下房产予以评估,具体为:一、均位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4幢,其中:高琼华名下104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06号),评估价493219元;汤道礼名下202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04号),评估价508109元;汤道琼名下203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11号),评估价493219元、501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21号),评估价412743元、503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18号),评估价484108元、张庆东名下303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17号),评估价502331元、403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13号),评估价502331元;张书业名下304、305、306室(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070622号),评估价605597元。二、张思红名下而位于合肥市安庆路43号商业1室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庐字第130040819号),评估价3864009元;三、汤道礼名下而位于合肥市仰光路南1幢市场部位A区房产(证号为房地权包字第065110号),评估价728927元。合计总价859459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合房评估字(2017)SF013、SF014、SF0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晓亮、陈晓东、王康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幕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晓亮、陈晓东、王康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017年12月14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彪、王建林: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彪、王建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姜霞、王邦文、王春华、李昌云、梁翠珍、杨辉、郭海娟、陈以宏、范贤婷、岳从琴、毕守英、李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伟、姜霞、王邦文、王春华、李昌云、梁翠珍、杨辉、郭海娟、陈以宏、范贤婷、岳从琴、毕守英、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廖大清:本院受理原告陈邦奎诉吴俊、廖大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9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4165.6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亿工贸有限公司、钟成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恒包装有限公司诉你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过峰:本院受理原告窦克香、焦大雨、窦海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艺天、刘鉴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中翔办公家具经营部、姚瑞祥:本院受理原告姚周来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中翔办公室家具经营部、姚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姚瑞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周来欠款2007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2007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2月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姚周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姚瑞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瑞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雷奥家具经营部与被告姚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姚瑞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雷奥家具经营部货款10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蜀山区雷奥家具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姚瑞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地质人珠宝城、上海中铁远赢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智诚不锈钢加工经营部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义奎: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劲松、周文、黄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洪龙: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钊斌: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钊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佳丽: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开省、王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省、王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安川: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安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可成: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可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乐彬: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景文明、卞寿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文明、卞寿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成: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王金成支付剩余租金64519.99元、滞纳金529.48元(自2017年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每期租金2081.29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3009.89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81059.36元;二、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上汽大众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6款1.4L手动风尚型,发动机号191765,车架号LSVGX46R7G2050039)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费云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1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费云飞支付原告剩余租金69903.57元、滞纳金643.1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德飞: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德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75702.24元、违约金1135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宏: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71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刘宏支付原告剩余租金74305.3元、滞纳金778.89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雁: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被告高雁支付原告剩余租金97156.18元、滞纳金1049.29元(自2017年4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8日,以每期租金4416.19元为基数,按照1.2‰/天分段计算,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19641.1元及律师费3000元,合计120846.56元;二、判决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凯迪拉克ATS品牌车辆(型号及配置2014款2.8T舒适型,发动机号LTG6E0145263,车架号LG6A95RX7E0145263)享有并行使抵押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猛:本院受理张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皖0121民初第194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光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光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6281.64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栋彬、李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栋彬、李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88444.54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其、康丽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其、康丽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515.2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传国、梅中祥、周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传国、梅中祥、周宇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当金800万元及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其中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已还清至2017年4月10日,此后按月息2%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代理费15万元,合计815万元;2、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位于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学士路东侧20894平方米的商业居住用地,产权证号为泗国用(2014)第124号土地享有受偿权,即在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二质押的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百四十四皖股权享有质权,即在法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三、四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照亮:本院受理原告何四海、叶仁斌与被告张照亮、程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两原告蔡款500000元,延期付款利息11875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后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双玲、万其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7955.97元、利息366.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8322.49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诉全部费用;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138322.49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共计11054168.04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应偿还的全部借款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五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6万元; 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58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芝燕:关于喻九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喻九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洪强、郝淑兰、舒阿庆、钱军辉、孙玉凤、李润生、李秀、李秀兰、韩晓军、叶美、周华、李玉莲、安徽宇津物资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萍、郑宇、刘翠花、刘郑海、史军、王荣、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董勇、王瑞莲、郑志红、王劲松、张晓翔、邹丽丽、董祖梁、金美花、刘原平、杨小金、张艳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7)皖0103民初2847、2857、2855、2997、2994、2851、2192、2186、2842、2848、2854、2189、2850、284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冰、陈明松、安徽明菲特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冰、陈明松、安徽明菲特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8098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80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好: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皖010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好于本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26861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6元,由原告合肥市杏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王正好负担53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正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原告马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被告的各人物品外住宅内物品归原告所有;3、各自承担自己的债权债务。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诗磊、吴学早、方厚成、陈茂新、赵仁义、刘岚、李玉珍、郑家全、张雅琴、阮怀栋、杜文革、尹双、徐雷: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与被告仇多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314、315、316、324、325、332、333、334、337、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满;邵利;杨佳彬;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合肥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与被告张满、邵利、杨桂彬、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世强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合肥中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3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65元由原告蒋玉霞、叶兵兵、叶梦玲、叶俊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让增:原告宣会明诉你与合肥世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振夺:本院受理解安庆申请执行的(2015)灵民初字第027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323执10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振夺所有的(灵国用(2000)第0074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对查封被执行人胡振夺所有的(灵国用(2000)第0074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
灵璧县人民法院
陈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世刚:本院受理丁绍东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天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万峰、王建颖、朱耀武、祝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吴万峰、王建颖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城新界超市及人防地下车库商120(产权证号:合庐8130003649)依法委托巢湖市诚信拍卖事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变卖,上述房产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28万元。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在变卖期内,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变卖款项即为买受人,之后七日内如有出价高于变卖价格(每次加价幅度不低于2万元)并缴清款项即确定为新的买受人。逾期则以首先递交竞买申请并缴清款项的确定为最终买受人。上述房产为现状移关,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变卖财产的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超新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桂芳与再审被申请人吴彦虬、安徽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俊美、张发恒、合肥超新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变更再审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再审申请人请求判令:1、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确认张发恒、何俊美尚欠吴彦虬借款本金200万元;2、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内容,依法改判为吴彦虬对安徽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3#F单元的房产(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3002412号)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150万人民币为限;吴彦虬对张发恒名下在合肥超新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99.8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559万人民币为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钱传兵、任梅、钱超然、钱可欣、陈智、合肥畅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陆元凯:本院受理原告徐娜诉被告陆元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自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宝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皖A84038雪铁龙出租汽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8.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313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宝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欣、李春艳、李大建、徐志凤、安郑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欣、李春艳、李大建、徐志凤、安郑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48号、01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维琼、余志成、余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维琼、余志成、余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余志成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67号蜀鑫雅苑10幢302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70461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博文房估字(2017)第187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陆拾伍万贰仟肆佰元【165.24万元(单价:16049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7)第187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04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045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学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学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5-2802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38496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博文房估字(2017)第187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陆仟捌佰元【218.68万元(单价:14439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7)第187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84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84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立龙、陈双化、张艳、韩立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韩立龙、陈双化、张艳、韩立新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艳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3-2601室(产权证号:瑶069234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博文房估字(2017)第186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贰仟肆佰元【181.24万元(单价:15155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博文房估字(2017)第186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4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46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德云、胡会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贾德云、胡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贾德云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32幢401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70555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正房评报[2017]字20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壹拾万贰仟叁佰元【110.23万元(单价:1074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正房评报[2017]字20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70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70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跨海: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孙全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皖0121执1295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全友借款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费47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乃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兴晟建材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53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六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千诉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昌明: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裕景建材经营部与你、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裕景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12720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72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应付蔡昌明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蔡昌明的给付义务承担代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0元由被告蔡昌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玖: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诉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南希科技照明有限公司(34182200008850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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